登录  注册
傅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监检协同  证据审查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强化监检协同,形成打击合力。要准确把握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围绕行为本质,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严惩“粮蠹”。能动履职,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司法制度,积极追赃挽损,守护大国粮仓。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9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一)受贿罪。201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浙江省某中转粮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贸易部总经理、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杨某某、董某某、付某某等6人在粮食购销、粮食运输、资金出借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上述六人送予的钱款、车辆、家具等财物共计价值2018万余元。

(二)贪污罪。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增粮食交易环节、虚增运输费用、截留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侵吞公款456万余元。

(三)挪用公款罪。2013年5月至2021年12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集团贸易部总经理、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虚假粮食购销合同、擅自出售粮库玉米等方式累计挪用公款1716万余元用于个人理财、购买商铺等营利活动,至案发尚有621万余元未归还。

(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傅某某在任某粮库董事长期间,为单位利益,擅自决定通过虚假木薯采购合同,将公款2000万元出借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仅归还部分借款,傅某某个人决定通过挪用某粮库账外资金等方式填补欠款678万余元。后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续偿还本金及利息167万余元被傅某某侵吞(已在贪污犯罪中评价),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11万余元。

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监察委员会对傅某某立案调查。2022年6月23日移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傅某某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傅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监检紧密协作,合力严惩粮食领域腐败。傅某某被查时系浙江省内国有粮食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0年,行为涉及粮食收购、销售、运输、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4项罪名犯罪事实共50笔,涉案总金额达4700余万元,这是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浙江省查办的粮食系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之一。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开展全面阅卷、实质性审查,共同研究明确,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损失金额的认定应扣除后续追回但被傅某某个人侵吞部分,以避免重复评价。监检合力协作,为案件后续高质效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围绕行为本质,构建完整证据体系。本案中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作案手段复杂且隐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虚假粮食购销合同、虚增粮食交易环节进行公款套取、挪用、违规出借;二是在某粮库部分职工名下设立多个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某粮库从个体工商户收回的粮款、违规出借获利及使用铁路专线运输费等公款,且无明细账目。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证据审查方法,准确把握证据证明标准,以理清事实脉络、闭合证据链。一是采用比对审查方法,将言词证据与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粮食购销合同等书证进行比对,审查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逐节溯源梳理形成事实概况;二是绘制路线图,如在审查傅某某通过安徽省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套取公款20万元的贪污事实中,因中间虚增3次交易环节,根据虚假合同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交易对象等主要信息,以时间轴绘制作案流程图,找准实现侵吞的关键环节,判断证据是否环环相扣,是否需要补强;三是结合作案手段把握证据证明标准,因部分职工名下账外资金的账目已灭失,部分贪污事实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损失认定中,直接证实资金来源属性的客观性证据缺失,但综合款项生成过程中参与人员的言词证据、后续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账外资金系公款,应当依法认定为公共财物。

(三)有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续落实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在提前介入时即全面了解退赃追赃情况,根据已查明的赃款去向,建议监察机关联系家属退赃,并查封、冻结相关房产及基金账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监察机关已追回赃款829万余元。检察机关接续以政策解读与案例展示相结合的方式向傅某某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全额退赃对从宽处理的影响,并主动与辩护人沟通,与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保持实时联络,动态跟进家属退赃进度,合力促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1646万余元。因傅某某被留置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全额退赃情况,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对各个罪名进行分别量刑并提出合并执行幅度,促使傅某某认罪服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协力守护大国粮仓。粮食安全事关社稷民生,粮食领域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危害巨大。检察机关应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参与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检协同,善于把握提前介入这一“黄金期”,围绕粮食购销领域贪腐特征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切实在提前介入环节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凝聚法治合力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二)夯实证据体系,实现依法精准打击。粮食领域职务犯罪具有作案环节多、历时长、手段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应抓准作案关键手段,结合证据收集的客观条件、犯罪构成要件,灵活运用证据审查方法,综合把握证据证明标准,及时补强证据链条,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精准打击粮食领域职务犯罪。

(三)坚持多措并举,落实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粮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举,理清涉案资金流向、掌握被告人财产情况,奠定追赃工作基础。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赃,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惩治震慑贪腐人员,彰显司法权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