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附注(一):不动产转移的纳税地点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附注(二):专利和集成电路设计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
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年9月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年9月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附注(三):境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1、境内有代理人的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一目)
2、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四):证券交易扣缴义务人、解缴地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附注: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
附注(一):江苏省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解缴期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
【笔记:与原表,主要有哪些不同?——5点:
(1)不再将按次申报、按期申报分栏填——而通过税款所属起止日期反映——其中,按次申报的,其起止日期相同,均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2)在税目后,增加了“子目”——并在填报说明中,对子目的类别,进行了列举。
(3)在计税金额后,删除了“核定比例”——提示:这意味着印花税取消了核定征收
(4)在计税金额后,增加了“实际结算日期”、“实际结算金额”两栏——主要针对“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在实际结算时,填写。
(5)增加了“对方书立人信息”,具体包括“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3栏——提示:这是加强税源监控的有效措施。】
【总局解读第三条: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总局解读第四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二)未列明金额的申报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
五、纳税方式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笔记:鉴于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已废止,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已取消】
(一)粘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附注:印花税票监制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详见:本文附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开具其他完税凭证
1、同一种类凭证,需频繁贴花的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六、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
(二)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项)
(三)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
(四)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项)
七、征收管理、纳税服务
(一)征收管理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八条)
(二)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六项)
八、违法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九条)
【笔记:不再按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0倍、20倍、30倍的处罚】
附注(二):专利和集成电路设计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
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年9月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年9月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附注: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