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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企业改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五款)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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