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沈某在某网站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拍得郭某委托某公司拍卖的一辆二手车,沈某支付车款193000元、佣金9650元、软件服务费1930元、停车费2800元、手续费150元,后车辆权属由原所有人朱某直接转移登记沈某名下。该车系朱某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定损金额过高直接交由保险公司按全损处理,车辆残值由保险公司收回处理,后出售给郭某,郭某将车辆维修后又委托某公司拍卖,后沈某购买了案涉车辆,沈某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车款。郭某称其与沈某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其购买车辆时不知道全损车,只知道追尾,其将车辆维修后便拍卖处置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通过某网站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拍得郭某委托某公司拍卖的车辆,沈某与郭某形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与某公司形成拍卖合同关系。朱某系案涉车辆原登记所有人,与沈某不存在合同关系。由于案涉车辆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作推定作全损处理的车辆,可以认定车辆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坏,很大程度影响了车辆的质量与价值,同时影响购买者的购买决策,故应认定郭某向沈某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郭某构成根本违约,沈某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法有据。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沈某与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郭某向沈某返还购车款160000元(扣除沈某使用期间的费用),沈某将车辆返还郭某。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二手车买卖形式多样,既有二手车商直接出售,又有原车主将车辆放在在二手车商处寄售或者委托出售。现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又出现了各种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部分车商利用网络平台购物主体难以确定、取证困难等漏洞,销售一些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车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平台上的车辆买卖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各主体在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对消费者维权具有指引作用。
——来源:2024年2月2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