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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转让份额后,新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案例】

2016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均100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

20171月,A企业将3000万元资金对B公司投资,占股比例为2%

20184月,B公司上市后。

20196月,甲将合伙份额,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并办理变更登记。至此,A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乙、丙、丁三人。丁按甲转让所得500万元(=1500-1000),以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注:该税款实际由丁承担)。

20248月,A企业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实现转让收入1.3亿元。

 

【争议】

在计算合伙人丁的经营所得时,其投资成本按1500万元计算,还是按1000万元计算?

 

【观点】

丁的投资成本应按1500万元计算。

理由:其取得该合伙份额的支出,就是1500万元。

 

【解析】

该观点,存在明显误区,混淆了会计主体的概念。

理由如下:

一、之间的份额转让,是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交易,与投入A企业的资金数额无关更与A企业投入到B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无关。

二、A企业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其转让收入1.3亿元,与原投资成本0.3亿元之间的差额,作为转让所得1亿元——按各合伙人所占份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纳税。

上述第二步计算结果,根本不受甲、丁之间交易的影响。

 

思考

一、上述交易过程,是否有优化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又将面临哪些税收风险?

二、如果面临税收风险,又将如何应对和处理?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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