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均100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
2017年1月,A企业将3000万元资金对B公司投资,占股比例为2%。
2018年4月,B公司上市后。
2019年6月,甲将合伙份额,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并办理变更登记。至此,A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乙、丙、丁三人。丁按甲转让所得500万元(=1500-1000),以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注:该税款实际由丁承担)。
2024年8月,A企业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实现转让收入1.3亿元。
【争议】
在计算合伙人丁的经营所得时,其投资成本按1500万元计算,还是按1000万元计算?
【观点】
丁的投资成本应按1500万元计算。
理由:其取得该合伙份额的支出,就是1500万元。
【解析】
该观点,存在明显误区,混淆了会计主体的概念。
理由如下:
一、甲与丁之间的份额转让,是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交易,与投入到A企业的资金数额无关,更与A企业投入到B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无关。
二、A企业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其转让收入1.3亿元,与原投资成本0.3亿元之间的差额,作为转让所得1亿元——按各合伙人所占份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纳税。
上述第二步计算结果,根本不受甲、丁之间交易的影响。
【思考】
一、上述交易过程,是否有优化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又将面临哪些税收风险?
二、如果面临税收风险,又将如何应对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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