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大学生小杜在某美容店接受服务,店员称检测到其皮肤存在严重问题,极力推荐购买祛痘产品及服务。因小杜无经济能力,店员又向其推荐了免息贷款。最终双方协商产品及服务金额为14780元,并签订了祛痘协议书。小杜在店员的指导下通过办理线上分期贷款的方式支付了服务费,美容店在协议书上书写了总价原为18780元,优惠后为14780元,差价为贴息部分等内容。然而,小杜接受几次服务后,皮肤状态不仅没有明显改善,还感觉皮肤不适,并偶然发现自己的合同价格高于其他客户,办理的贷款手续费年利率高达23%左右,遂以遭受欺诈为由将美容会所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由美容会所返还14780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杜与某美容会所之间存在生活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美容会所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该会所明知小杜的学生身份,没有还款能力,仍通过免息的说法诱导其进行消费,并单方面对产品、服务进行定价,将其中4000元解释为贴息,该行为限制和剥夺了小杜对于商品价格的协商权和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导致其对交易的真实成本产生误解。另外,该会所自认其与贷款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应明知案涉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政策均规定,在校学生不能作为网络贷款的主体,但美容店为促成交易,未如实将该规定告知小杜,侵犯了其知情权。综上,某美容会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小杜对于合同签订的后果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祛痘协议书,并由美容会所向小杜返还所收取的款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美容店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在校园贷已被明令禁止的情形下,美容店仍故意隐瞒服务的真实价格及贷款利息,将学生作为其“收割”对象,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消费者应加强学习金融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消费贷款,避免被诱骗办理高利贷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商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诚信守法经营。
——来源:2024年12月1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