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企业虚开发票逃避纳税案件。
检查组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S公司在2019年—2020年经营期间,虚构劳务派遣业务,接受上游劳务公司虚开的名称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涉及金额1837.62万元,以此虚增进项,逃避缴纳增值税;通过拆分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S公司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费均已征缴入库。
——来源:2025年1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一、该案,是否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若接受的是普通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三、如被移送公安机关,S公司如何进行涉税刑事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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