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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9.1.1.1  发生应税交易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税收案例:要求对方提前开票,会触发“反向”税收风险】

1、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司法判例: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收息,但实际未收到,是否纳税?】

9.1.1.2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9.1.1.3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9.1.1.4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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