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
(1)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
(2)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
(3)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抵押并不转移标的物权属,J公司已开具发票并为张某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销售,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导致了少缴税款。J公司提出异议,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不服。为增强公信力,检查组提请宣城市物价局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认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该房产同期销售总价为3300万元,至此,J公司对价格认证结果表示接受。】
5.1.4.2.1 二手房评估价格争议问题
当前在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地税机关依据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建立二手房评估系统,判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杜绝“阴阳”合同,堵塞征管漏洞。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中,应继续沿用原二手房评估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首先利用二手房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在双方有争议无法协调时,再参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税总函〔2016〕18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