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9〕24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税〔2019〕24号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税〔2019〕24号第四条)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附件1)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附件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附件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附件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