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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上海奥某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及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该案系本市涉纳税信用评价第一案,该案首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并发布纳税信用级别等行为,系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裁判规则的确立,有效畅通了企业在涉税纠纷领域的权利救济渠道。


——来源:2025年3月,《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典型案例》之二



【探究】

欠税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公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皆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同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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