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602民初690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二次过户费用,仅指第二次过户费用?分支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是否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法院判决】
根据【标的物详情】关于费用总价的记载,“上述房产经法院抵债后,我行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次竞价成功后,会产生两次过户税费,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费、电费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可见,附在竞价公告后的【标的物详情】明确税费系指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且【标的物详情】关于税费情况及其其他费用情况均注明“请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标的物详情】还载明,“……无论法律规定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公告已明确税费按照该特别约定负担,即两次过户过程中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明证明仅表明该分支机构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未表明其实际增值税纳税方式。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分支机构均系该局税收管理,且在同一县市区,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其总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