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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境内应税交易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笔记:(1)境内公司转口贸易——大陆某公司,从日本采购货物,直接销往韩国——因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境内——不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2)境外公司转口贸易——香港某公司在内地某仓库有一批货物,其将货权转让给美国公司——应在境内纳税——因为该交易货物的所在地在境内;】
【《解读与适用》:《增值税法》将征税对象分为应税交易与进口货物两个大类。
《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3号)第25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问:中国境内企业在德国租赁仓库,向德国企业支付租赁费,是否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笔记:NOT在境外发行且在境外销售】
【《解读与适用》:本条为金融商品设定了独立的境内销售判断规则,例如,转让境内公司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开曼公司股票,转让方为境外主体,受让方为境内主体情况下,不征收中国增值税。】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
附注1:在境内消费的含义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项)
【思考:A国居民在A国,为中国境内甲企业推销商品,并收取推广费,是否属于境外现场消费?】
(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 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项)
【笔记:境内公司,购买日本的无形资产,给其设在东南亚的分支机构使用——在境内不征收增值税】
【笔记:NOT销售方为境外单位,且完全在境外消费(包括国内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的消费)】
【《解读与适用》同时,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设定了消费地标准。税务实务的判定会参照以下原则:
(1)消费的完整性。例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该服务在接受代理时即算完成,从完整性上判断,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因此应属于境内服务;
(2)受益的即时性原则。例如,对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外)、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等,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
(3)增值税链条的相关性原则。例如,境外公司为境内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境内纳税人的产品经认证后用于出口,这一认证服务虽完全发生在境外,但该服务为纳税人产品销售带来贡献,因此属于增值税链条的一部分,应视为接受应税而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案探究:支付境外人员的代理费,究竟是否要扣缴增值税?】
二、非境内应税交易
境外单位下列情形,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
【税收争议:购买境外的设计服务,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三款)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款)
5、境外单位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一款)
6、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二款)
7、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三款)
8、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