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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规定,价外费用的含税换算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
【税收争议:催收货款的利息,如何缴税?】
【研究:提供质量保证服务:财税处理可分“三步走”——服务提供方在销售的同时,收取的延保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合并按13%开具发票;若不是在销售同时收取的延保费用,需要单独按照相应服务适用单独税率。——延保费用,究竟是按相应服务适用单独税率,还是按修理修配适用税率?】
二、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一)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1)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
(2)除上述外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
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补贴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
【税案争议:燃气公司取得的燃气配套费收入,是否属于财政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原油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法规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法规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泊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法规不再征收营业税。
(四)铁路支线维护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法规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征收增值税。
(五)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除外:
( 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项)
(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项)
( 三)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三项)
(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四项)
【《解读与适用》:对于“相关”二字应进行充分理解,包括直接相关和相间接相关。间接相关,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分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相关价款。
不相关,包括受托加工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代办保险费、车购税、牌照费等。】
【税收争议:企业破产重整中以股票清偿债务,增值税处理按法院裁定价还是市场价?】
【税案探究:收取违约金,是否应当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五)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思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出台后,本文件是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