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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二、异常扣税凭证
详见:
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7960.html
三、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2〕15号第三条)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款)
五、依法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取得的据以差额的凭证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二条)
六、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国税发[1996]155号第五条)
七、批发零售环节免税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普票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