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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 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 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 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已抵扣进项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改变用途的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 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三、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按照非正常损失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解读与适用》:本条规定的实质为: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删除了既有规定中“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意味着将来不再严格区分资产是否专用于某些项目,而是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当然,有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区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应税交易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税,如自产属于增值,外购则未增值;二是该行为是不针对企业内部,如用于职工消费属于内部,用于无偿赠送属于外部。两者同时具备,则是不得抵扣;否则,就是视同应税交易。】
【案例: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四、购货折让、中止和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
五、向供货方收取的款项
(一)商业企业
1、与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
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
2、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其他企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4]136号第四条)
问(一):从供应商取得索赔款,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我公司为境内公司,从国外供应商进口零部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发现部分进口零部件有质量问题,向国外供应商提出索赔,取得赔偿款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做进项转出。
相关参考: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附注一: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资金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附注二: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