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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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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三项

专家讲解:比如,甲健身服务公司6月收到预收款,期间1年,金额5万元,约定7月开课,实际8月开课——在7月全额确认收入

税案探究:预收5年的设备维修费,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略论《增值税法》实施后,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四项

NOT小贷公司

[总局解读“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建筑质押金、保证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

NOT合同约定日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特别规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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