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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4 预缴税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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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预缴税款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特定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9573.html

 

附注(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思考: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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