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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6.1 施行日期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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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

【《解读与适用》: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及税收债务说的基本要求,应以应税交易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增值税法》的基准点。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增值税法》施行前的应税交易如果持续至《增值税法》施行后,那么一般适用《增值税法》的规定。

2、有利溯及适用原则。《增值税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是《增值税法》体系解释的应然之义。由于增值税具有链条税牲,通常涉及双方用到多方市场主体的权益,有的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认定直接相关,如何确定有利溯及的具体标准十分复杂。其一,有利溯及的判定应当限定在对各方市场主体均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权益的情形;其二,维护增值税征管秩序是本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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