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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
交通运输服务,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铁路运输服务
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W用1] 、城市轻轨运输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附注: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W用2] 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附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W用3] 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附注(一):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附注(二):航天运输服务
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目)
附注一: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无运输工具承运[W用4] 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运输工具舱位承包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总局解读: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运输工具舱位互换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总局解读: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注三:逾期票证[W用5] 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
[W用1]地铁运输——属于其他陆路运输——不属于铁路运输
[W用2]出租车公司:
一、向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陆路运输征收增值税
二、向本公司非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W用3]一、配备操作人员的船舶出租——水路运输——9%
二、船舶出租——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经营租赁-动产租赁——13%
节税点!
[W用4]无运输工具承运——交通运输业——NOT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W用5]逾期票证:
一、未退票——交通运输服务
二、退票手续费——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NOT交通运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