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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总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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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二、兼营与销售成套消费品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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