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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其他收入(政府财政资金)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释义: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但这也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的,特殊情况下,比如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中,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时,投资收益的计算则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

 

附注(一):非居民企业取得融资租赁收入,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注(二):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

附注(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问题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

: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二、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释义: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采取借贷形式,但因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因而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提供资金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利息的报酬。而这部分报酬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的利息收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思考:无偿的资金占用,是否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一):非居民企业取得融资租赁收入,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注(二):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二条)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三条)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四条)

三、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释义: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附注: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二款)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释义:本条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六、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释义: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四川HZ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偷税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应税收入。截至2019年PH公司注销时,Hz公司仍欠其5022.76万元债务。PH公司注销后,该债务已无法偿还,但Hz公司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

典型案例:四川HZ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偷税案——2018年,PH公司免除Hz公司8635.32万元债务,Hz公司未对该收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二)未来支出补偿款——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09]18号

附注一: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附注二: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款)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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