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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减免税办理、改变用途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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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用途的补缴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契税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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