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1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5第6项规定,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3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主要概念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一条)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doc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doc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doc
【总局解读第三条】
1、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信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2、《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依据现行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目录管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二条)
1、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
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1)
2、列入《目录》的流程
(1)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二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2)
②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照片及简图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3)
③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三项)
(2)目录审查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四条)
(3)系统上传、免税办理
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三条)
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六条)
附注(1):简化操作流程
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五条)
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4)
附注(2):已售出车辆的补办
《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按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输信息、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七条)
3、技术要求、目录、清单的调整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八条第一款)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八条第二款)
4、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二条)
5、政策衔接
(1)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九条第一款)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条)
(2)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九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九条第三款)
(三)违法责任
1、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的车型,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违规车型从《目录》中撤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四条)
2、工作人员责任
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五条)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六条)
附注: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
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一条)
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5第1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五条)
附注: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1、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编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
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
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见附件2)。
3、税务办理减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四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2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4、丧失免税条件的补税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5、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公告实施工作,省交通厅应当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七条第二款)
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1、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67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第一段废止]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依据此项规定,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附注: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部队购置的其余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税总函〔2014〕245号第一条)
你局川国税发〔2014〕53号已确认,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畴。
(税总函〔2014〕245号第二条第一款)
因此,上述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计征滞纳金,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按照3年期限计征滞纳金。
(税总函〔2014〕245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新能源汽车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二条)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一条)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二条)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三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四条)
2、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
(1)购置日期确定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
(2)新能源汽车定义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款)
(3)新能源乘用车定义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款)
(4)【换电模式,分别开票】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款)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款)
(5)【目录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
(6)【开票要求】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四条)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注1:《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1)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1号附件4)
(2)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二款)
(3)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
(4)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四款)
(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五款)
附注2:其他事项
(1)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
(2)《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3: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附件)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二条)
(3)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三条)
(4)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四条)
(三)挂车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
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二条)
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一目)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目)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三项)
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四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五条)
(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四条)
1、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财税〔2017〕93号第一条)
2、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财税〔2017〕93号第二条)
3、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相关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
(财税〔2017〕93号第三条)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税〔2017〕93号第四条)
5、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税〔2017〕93号第五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四项第4目规定,本文废止]
(五)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五条)
(六)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六条)
(七)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一条)
1、【乘用车的概念】
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二条)
【笔记:不包括——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五条)
2、【单车价格的确定】
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三条)
3、【购置日期的确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