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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总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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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五款)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款)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七款)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款)

(九)其他税务文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九款)

二、文书式样

(一)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二)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文档下载]

(三)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  [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

 

附注:修改历程

1、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本文《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取消]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本文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本文附件1中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废止]。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规定,202181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讲解:本公告所附的33个税务执法文书,作了哪些修订?——10个方面:

总局解读》第三条:

(1)调整执法文书引用依据的序号。

(2)调整具体内容: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说明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首违不罚的情形;调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简易处罚标准,将标准分别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增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的内容

(4)修改部分文书名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改名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将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修改为“违法事实及证据”

(6)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为可选项,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___日内___”,解决邮寄送达方式下,由于邮寄时间不可控,导致纳税人难以在限改期内改正等问题

(7)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的填写形式改为开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不能满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则应当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此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也做了类似处理。

(8)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增加了冻结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将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改为“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并在使用说明中细化了强制期限的填写要求

(9)增加部分文书的内容要素。增加地址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列明地址;增加证据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列明证据的要求;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在文书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10)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依据、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三、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2第一条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2第二条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2第三条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2第四条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2第五条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2第六条

四、文书送达

(一)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1.签收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1)公民签收

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2.拒签——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二)公告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2.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典型案例天津YD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偷税案——天津国税稽查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公告送达前已经依法履行了除公告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且均无法送达,天津国税稽查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未采取法定其他送达方式就径行采取公告送达。因此,天津国税稽查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其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即“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属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鉴于天津国税稽查局在公告送达后已经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履行了向原告的送达程序,且YD公司已经缴纳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并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天海国税稽查局的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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