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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2.1 纳税人定义、征税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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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征税范围

(一)境内应税交易

详见:https://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7799.html

 

附注1:视同应税交易

详见:https://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7800.html

 

(二)进口货物

【笔记: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 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 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如 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 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税、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 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 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 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 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 者承担已纳税款。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 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摘自:202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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