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外,其他内容参见《第1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汇编
2.1 缴费人
2.1.1 职工
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1.2 灵活就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1.3 跨区就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2 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3 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2.3.1 医保基金支付项目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2.3.1.1 直接支付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3.1.2 异地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3.2 医保排除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在境外就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5 江苏缴费规定
2.5.1 征缴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2.5.2 费率——扬州
2.5.2.1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从2023年2月7日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费款所属期从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为一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由8.5%降为7.5%,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由9%降为8%。
(扬医保﹝2023﹞11号第一条)
2.5.2.2 适度调整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
从2023年2月7日起,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2%,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缴费费率同步由1%调整为0.2%,费款所属期从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扬医保﹝2023﹞11号第二条)
2.5.2.3 缴费年限不足补缴
上述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因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补缴费率按照8.5%执行。
(扬医保﹝2023﹞11号第三条)
2.5.3 缴费基数——扬州
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扬州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