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4〕93号第一条)
二、税目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一款)
(二)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
1、两轮车
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目)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目)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目)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目)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目)
2、边三轮车
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3、正三轮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
附注: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法规,轻便摩托车的征税范围为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两轮摩托车。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发[1997]306号第九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