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 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解读与适用》序言第1页:增值税,是国家在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解读与适用》:《增值税法》中的不确定概念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解释与适用,都需要满足本条要求。
“三流一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
进项税额抵扣权、留抵退税权限制较大,面临修正要求。】
第二条 【工作方针】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解读与适用》:该条为我国增值税立法、行政执行、司法等工作指明了原则与方向。
在不同国家中的增值税立法中,对增值税中性原则的侧重有不同取舍。】
第三条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解读与适用》:《增值税法》将征税对象分为应税交易与进口货物两个大类。
《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3号)第25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条 【境内应税交易】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解读与适用》:本条为金融商品设定了独立的境内销售判断规则,例如,转让境内公司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开曼公司股票,转让方为境外主体,受让方为境内主体情况下,不征收中国增值税。
同时,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设定了消费地标准。税务实务的判定会参照以下原则:
(1)消费的完整性。例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该服务在接受代理时即算完成,从完整性上判断,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因此应属于境内服务;
(2)受益的即时性原则。例如,对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外)、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等,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
(3)增值税链条的相关性原则。例如,境外公司为境内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境内纳税人的产品经认证后用于出口,这一认证服务虽完全发生在境外,但该服务为纳税人产品销售带来贡献,因此属于增值税链条的一部分,应视为接受应税而代扣代缴增值税。】
【案例:司法判决要求支付的本金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是否要开具发票?——判断一个给付,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必须分析是否现存发生的实际交易,而在本案中并没有交易的发生。】
第五条 【视同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解读与适用》:本条删去了既有视同销售中的下列内容:(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6)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
视同销售服务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领域,一心堂总部将门统一租进,无偿分配给各个独立门店使用,补税、滞纳金3亿元……
本条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公益事业除外的情形,因为公益事业的界定过于宽泛,……
本条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授权立法的兜底条款】
【案例:搭赠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的销售,并构成侵权?】
【案例: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是否能证明买卖关系已成立?】
【案例:依约履行向土地出让主体和被征收人还建不动产的义务,是否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解读与适用》:本款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行政单位”这一主体要求,使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代为收了行为同样属于非应税交易。
删除了既有政策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满足的限制条件。因为这些限制性条件属于《预算法》规范的范围。】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解读与适用》:这是新增内容,但与现相关文件规定相比,做了限制,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解读与适用》:非应税交易的规定,与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紧密关联,三者共同明确了增值税课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除特殊情形外,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1、非应税交易的判定条件,非应税交易是指不满足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构成要件但未被法律拟制为应税交易的情形。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认同以下几个要件:(1)非给付;(2)非对价;(3)非经营活动;(4)非境内;(5)非纳税主体。
2、删除兜底条款。删除了《征示意见稿》中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现行规定中非应税交易项目,如何解决,有待观察,比如,保险赔偿。】
第七条 【价外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解读与适用》:本条,不仅明确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征,还通过设置法定义务,要求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来促进增值税价外税特征的落地。
这意味着,未来合同对价款是否含税约定不明时,涉及增值税的合同价款均应推定为不含税价。这能避免增值税税率调整导致的经济利益在交易双方之间分配的争议。申言之,未来交易价格概念体系将和增值税发票中的销售额保持一致。
此外的交易凭证,应解释为涉及增值税税额的全部交易凭证。
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他交易凭证实现价格和税款分离的具体方案,还需国务院进一步细化。
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构成法定义务:
(1)此法定义务,应属于纳税义务人,通常由销售方承担;
(2)当违反此法定义务时,其法律效果为何?——应推定为不含税价,这种解释虽直接不利于购买方,但明确此种法律交易将有利于促进交易双方在议价环节解决价款及增值税税额的问题。】
【案例:“该单价为不含税,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需根据发票税率承担税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拍卖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税率下调,买方是否可要求调整价格?】
第八条 【计税方法】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与适用》:本条首次明确一般计税方法优先原则,将有效回应两个问题:一方面,只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原则上均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料不例外;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并非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本法为其留有一种选择余地,且此种选择余地不再与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绑定。这明显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本条提高了例外情况的门槛:一是强调由《增值税法》设定一般计税方法的例外情形;二是否定了由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设定简易计税方法的例外情形;三是仅单独授权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本条第2款、第3款分别设定了简易计税方法及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特殊计税方法;本法第14条设定了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为基数计算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第15条设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时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除此之外,有关计税方法的适用还需考虑与本法第25条“增值税专项税收优惠”衔接。】
【案例:营改增,是否可以改变合同固定总价?】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对于税收征管实践的制度性妥协。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年应税交易额之外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如存在如下问题,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会计核算不健全:一是账务设置过于简化,尤其是未设置税法明确规定应当设置的有关账簿,无法满足申报纳税的必备明细核算需求;二是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费用、应缴税金等,尤其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三是会计科目逻辑关系混乱,对应关系出现差错,有关会计数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和申报表之间缺乏逻辑对应关系;四是缺乏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具体是指能够按规定如实填报运动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其中“准确”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税务资料准确与充分;第二,税务资料提交时间准确。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无须变更身份,只需“计税方法登记”】
【案例:个人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借贷行为,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税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收争议:出口设备,并负责运输、安装,如何计税?】
【《解读与适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增值税法》中明确归类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但其适用税率并未降至6%;
《增值税法》不再赋予国务院就适用低税率9%征税项目的扩大解释权。
保留了国务院就零税率适用情形的排除权与调整权,有利于国际贸易主动。
金融商品未予单列,因其属于一般性服务,并不具备特殊性】
【案例:税率调整,是否要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一条 【征收率】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提示:适用简易计税的老房产销售及租赁、劳务派遣等,原征收率为5%】
【《解读与适用》:明确取消国务院对于征收率的直接调整权和解释权。
目前来看,《增值税法》第25条为国务院设置了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权……】
【案例:按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却按一般计税方法主张销项税额,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十二条 【兼营】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一般情况。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应税交易,这些应税交易相互独立,没有关联关系。例如,纳税人多项应税交易(不同税率)的交易对象并非同一购买者,则这种情形就惠典型的兼营行为。
(2)特殊规定。在部分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主业判断困难会导致税负与恶意税务筹划两种极端的情形出现。为回应此问题,财税部门对兼营行为认定作出特别规定,具体有“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多项应税交易的判定,不应仅关注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风险,而应尽可能尊重纳税人人交易事实。即便出现了恶意税收筹划情形,税务机关仍可税收核定权为保障纠正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税交易,而不应事先干预。这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思考:销售机械设备,并负责安装,如何适用税率?】
【探讨如何理解“一项应税交易”——2025年2月1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经济不可分割性”原理:从经济角度看,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
【《解读与适用》:混合销售,并不局限为货物与服务,而拓展为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
本法,并未明确“一项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税务实践中众说纷纭。目前,实务界存在:(1)合同说,以合同签订情况来认定,又细分为合同形式说、合同实质说;(2)从属说,以复合交易中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来认定;(3)逻辑说,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或关联关系的角度来认定;(4)定价说,以货物与服务的定价是否密不可分来认定;(5)核算说,以会计是否分别核算作为排除混合销售定性的标准。
目前,判定属于“一项应税交易”主要包括三个条件:(1)从属性,即一项应税交易的数个项目之间存在从属管理关系;(2)关联性,强调一项应税交易中的多种项目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功能辅助性,即强调一项应税交易中其他业务能更好帮助主要业务得以更好实现。如与主要业务无关,只是一般的其他性质服务,则不应认定为一项交易。
本法,并未选择“从主”模式适用税率、征收率。“从主”模式下,纳税人的主要业务判断要结合诸多要素进行,如营业执照范围、税务登记中的主营业务、一般纳税人登记中主营业务,有登记主业法、收入比例法
本法更倾向于收入比例法中的单笔销售额标准判断主要业务所应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这意味着未来在判定是否构成混合销售并具体适用税率时,不必区分企业的经营范围或行业或主营业务是什么,即形成了“与业务有关、与主体、行业无关”的认定思路。这进一步降低了混合销售的适用争议。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税额计算】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案件判决在采用鉴定意见适用3%的综合税率计价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按增值税税率要求被告开票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十五条 【进口环节的扣缴计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解读与适用》:本条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无论是否存在境内营业机构的代理,均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帮购买方在交易时可径直代扣代缴增值税,避免税源流失。
当然,扣缴义务人如不履行代扣代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大量数字服务的购买方并不是市场上的经营者,而是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终端环节的消费者,由于其代扣代缴税款并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导致缺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动力……】
【案例: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是否应计算在涉案裁决书裁决支付的价款之内?】
第十六条 【销项、进项】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与适用》:相较《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进项税额的定义中,删除“与应税交易相关”的修饰语,明确了只要是纳税购进所列项目涉及的增值税税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进项税额,不再强调与应税交易的直接相关性,减少理解歧义与判断争议。
“支付或者负担”指的是无论纳税人是直接支付了增值税税款,还是在交易价格中隐含地负担了增值税,都应确认为进项税额。】
【案例:与拍卖有关的增值税,是否应由竞拍方承担?】
第十七条 【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解读与适用》:对于“相关”二字应进行充分理解,包括直接相关和相间接相关。间接相关,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分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相关价款。
不相关,包括受托加工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代办保险费、车购税、牌照费等。】
【税收争议:企业破产重整中以股票清偿债务,增值税处理按法院裁定价还是市场价?】
第十八条 【外币折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销售额的特别处理】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解读与适用》:既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即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顺序。
本法突破上述述限制,采用“市场价格”确定,更能反映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状况。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仍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关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一是市场调查,税务可通过在线平台、实体商店和专业市场报告等渠道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了解相应货物或服务在市场上的典型价格范围;二是价格比较。税务机关通过比较不同疟疾和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可获取全面的市场价格信息,同时要考虑同一地区或相似条件下的价格差异;三是参考历史数据,查看过去的交易记录和市场数据,了解货物或服务的价格趋势,以确定是否存在季节性变化或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四是专业评估,尤其是对一些独特的或高价值物品。例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处位于偏僻地区的工业厂房。
税务机关在确定市场价格时还应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如商品质量问题、品牌知名度等、供求关系等
具体如何确定,是否仍沿用旧规则,还需通过下位法明确。】
第二十条 【核定销售额】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通常是指企业实际销售额远低于或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经营情况,存在虚假申报销售额的可能。
司法界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对该司法解释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税务机关会参考,有的税务机关则不会参考。
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行业调整,某些行业在特殊时期可能因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波动、技术革新或适用新政策条款等因素,引发销售额的大幅波动;二是不可抗力,当企业遭受诸如自然灾害、重大商情、政策限制等不可抗力事件时,企业运营状况可能会影响,进而出现销售额的大幅度变化;三是季度性因素,对于一些特定行业企业,其销售额会随季节变换而出现大幅波动,诸如旅游业和农业等;四是市场变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消费者偏好迅速转变,均可能导致短期内销售额出现大幅度波动。此外,还有鲜活商品、处理到位期商品、季节性降价或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
无正当理由,指纳税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销售额异常情况的合理性,甚至故意低报销售额。常见情形包括,一是故意低报销售,二是虚构交易,三是账面销售与实际销售不符,四是习惯认定等
明显偏高,可能导致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西部地区优惠等。
核定销售额,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销售额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税收争议:企业破产重整中以股票清偿债务,增值税处理按法院裁定价还是市场价?】
【思考:销售额明显偏高,购买方税务机关可否核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若据此进行有关纳税调整似乎理由并不充分——详见:2025年1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第二十一条 【留抵退税选择权】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解读与适用》:《增值税法》将留抵退税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强化了留抵退税的权利属性。本条取消了此前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限制条件,进一步明确了留抵退税全行业覆盖、全额退还的改革方向。】
【案例:企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代账公司是否要承担?】
第二十二条 【禁抵税额】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项,未包括“利息”等】
【《解读与适用》:本项不抵扣的范围限定为“直接用于消费”。未直接用于消费,如用于商务活动,则可抵扣。至于两者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解读与适用》:本条规定的实质为: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删除了既有规定中“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意味着将来不再严格区分资产是否专用于某些项目,而是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当然,有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区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应税交易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税,如自产属于增值,外购则未增值;二是该行为是不针对企业内部,如用于职工消费属于内部,用于无偿赠送属于外部。两者同时具备,则是不得抵扣;否则,就是视同应税交易。】
【案例: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起征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与适用》:起征点,又被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门槛”,也被称为增值税的起步税。
既有规定,起征点适用于个人。本法则直接将适用对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等。】
第二十四条 【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读与适用》:这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业】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解读与适用》:本项:(1)限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本国政策和本国涉外组织;(2)限于无偿】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解读与适用》:勤工俭学,是指学校组织由学生个人从事的有酬劳动】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未享受税收优惠而缴纳的税款,是否属于多缴税款?超过3年能否申请退回?】
第二十五条 【专项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案例:这份“技术服务合同”,为何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第二十六条 【单独核算】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与适用》:当出现两项以上交易时,哪些属于应税交易,哪些属于免税交易,很难判断。尤其当一项交易是销售方基于一份合同或订单进行,报价为整体报价时,需要纳税人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准确地分别核算相关业务的收入,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可以看到,22号文的处理思路是,将减免的税款单独核算,同时确认损益,以达到国家对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免于计提销项税额的目的。
从中,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一个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原则:减税免税部分是否需要价税分离后,记入其他收益,要看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款式项是否包含增值税。如果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含增值税,而且收到后无须向税务机关缴纳,则称为“直接减免”,需要价税分离后将减免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如果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不包含增值税,收到款项后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则称为“直接免征”,无需进行价税分离,直接将全部款项计入营业收入,无须再单独进行账务处理。而在如何识别纳税人收取的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的过程中,则主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的,……看所开具的发票是否填列了增值税项目,以此来作为判断交易事实的标准。】
【案例: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且大部分申报为免税收入,是否构成偷税?】
第二十七条 【放弃优惠】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解读与适用》:就纳税人而言,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减轻税负。但是,对有些纳税人尤其是具有较多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而言,放弃税收优惠,既可开个具非免税的发票给购买方抵扣,同时,如销项小于进项,还可享受大量的增值税留抵退税;
以往,我国增值税实行一旦放弃视为放弃全部的免税项目。但新《增值税法》规定放弃的可以是“单项的税收优惠”。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程序,报税务机关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由地放弃,而不受36个月的时间限制,也不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案例:因按简易计税申报纳税而不能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是否构成违约?能否主张货款?】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解读与适用》:税法虽有“收讫销售款项”的概念,但并无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裁决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归类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的特殊涵义的,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因此,“收讫销售款项”在没有法律规范专业解释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按照字典中“讫”的解释,讫意为(事情)完结。收讫销售款项意为收取完所有的销售款项。】
【案例: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纳税义务何时发生?其补缴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读与适用》:相较既有规定,本项规定,不再局限于“机构所在地”,也可选择在居住地,更便于其经营。
机构所在地指的是企业、工厂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地或登记地,即其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实际操作中,一般以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备,也有可能是其他经营场所所在地。居住地为其户籍所在地或提供生活来源的地点。】
【案例:二次过户费用,仅指第二次过户费用?分支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是否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解读与适用》:相较既有规定,本项规定不再固定为“报头地海关”,而是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更有利于报关、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计税期间、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本款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计税期间的核定权。】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解读与适用》: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考虑到有的纳税人不一定是当月1日开业,因此其申报纳税期间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以十日或十五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考虑到一个月内有多个计税期间,为减少纳税人报税的频次,规定为“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解读与适用》:相较于既有规定“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十五日申报纳税”,本款规定“按照顾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更有利于海关的税收征管。】
第三十一条 【预缴税款】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征收机关】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解读与适用》:本款规定了海关进口、出口报关信息的提供义务。】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与适用》:本款改“邮寄”一词为“寄递”;删除“自用”和“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的表述;改“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由国务院制定”。】
【案例:未向海关申报特许使用费5万美元,是否构成“价格申报不实”?海关与税务机关皆对此分别征收增值税,是否构成重复征税?】
第三十三条 【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解读与适用》:本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取消对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实践中,生产企业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出口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或者在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各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庆退还的留抵税额。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满足已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后才可留抵退税。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的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涉及服务进出口贸易,但是不属于增值税政策限定的“跨境服务”。因此“零税率或免税”的服务范围应限定为“跨境服务出口”而非“服务出口”。】
【税案探究:出口骗税所涉款项已被司法追缴,税务机关能否再作出追缴出口骗税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解读与适用》:本款规定了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1)纳税人开具、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晰,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的内容;(2)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条
电子发票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图等其他形式保存(《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档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案例:“若乙未将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甲方,视为乙方未完成送货”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认为,与增值税有关的所有信息,都应当被视为增值税涉税信息。但是这种不加限制的认定,极易造成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引发纳税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学界认为,纳税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课税信息才应被视为涉税信息,其必须满足征税行为的合法性、经济活动的关联性、征税活动的合目的性等条件。
笔者认为,相较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私密性,增值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可适当拓宽范围,以便宜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开展税务征管活动。但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仍需满足一般涉税信息的构成要件。】
【《解读与适用》:金税四期,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税业务”。
金税一期,着力建设交叉稽核系统;金税二期,拓展了防伪税控;金税三期重点在以票控税;金税四期重点在以数治税。】
第三十六条 【法律适用】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解读与适用》: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本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改为“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语序的调整明确了《增值税法》作为增值税领域单行税法的优先地位。】
第三十七条 【违法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与适用》:本条是本法唯一的责任条款。责任主体包括:(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与适用》: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及税收债务说的基本要求,应以应税交易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增值税法》的基准点。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增值税法》施行前的应税交易如果持续至《增值税法》施行后,那么一般适用《增值税法》的规定。
2、有利溯及适用原则。《增值税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是《增值税法》体系解释的应然之义。由于增值税具有链条税牲,通常涉及双方用到多方市场主体的权益,有的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认定直接相关,如何确定有利溯及的具体标准十分复杂。其一,有利溯及的判定应当限定在对各方市场主体均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权益的情形;其二,维护增值税征管秩序是本法的立法目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