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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纳税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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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一、境内的概念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W用1] 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W用2] 在境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三)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W用3] 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二第一款)

 (四)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四款)

附注:不属于境内[W用4] 的情形

境外单位下列情形,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三款)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款)

5、境外单位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一款)

6、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二款)

7、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三款)

8、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四款)

二、销售的概念

(一)销售货物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1:视同销售货物的一般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W用5] 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

(2)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W用6] 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发[1998]137号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W用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

研究给分支机构提供房产使用,要视同销售?】


附注2:视同销售货物的特别规定

(1)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自购自销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②受托代理销售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B、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C、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2)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3)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4)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

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5)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W用8] 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财税〔2015〕4号第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财税〔2015〕4号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15〕4号第四条)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思考:临时工,是否属于聘用的员工?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W用9] 利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详见:2.1 不征税项目

附注1: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

研究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该不该征税?


(2)单位或者个人[W用10]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三款)

附注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特别规定

(1)出租不动产免租期的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

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总局解读: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W用11] ,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三、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概念

详见:

1、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服务

(1)交通运输

(2)邮政

(3)电信

(4)建筑

(5)金融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3、无形资产

4、不动产

四、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二款)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款)


 [W用1]——只要起运地在境内,即使运往境外,仍在境内纳税——如符合条件,可适用零税率,或享受免税

 [W用2]——只要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即使境外的个人,仍在境内纳税

 [W用3]——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并在境内使用,即使销售方在境外,仍应在境内纳税。

 [W用4]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境外发生(使用)、或工程地、会展地在境外的服务——不属于境内

 [W用5]——NOT其他个人

 [W用6]——分支机构,既未开票,又未收款——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节税与维权的思考:总部经济、及税收洼地!

 [W用7]注意区别:

一、将购买的烟酒,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二、将购买的烟酒,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节税与维权!

 

 [W用8]——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

 [W用9]——限于经济利益

 [W用10]注意区别:

一、其他个人无偿赠送货物、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人个人无偿赠送无开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除外: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W用11]一、部分免租期——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

二、全部免租期——属于无偿赔偿——征收增值税

 

节税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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