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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 纳税人、征税范围
第1章 征税范围
第1节 征税的地域范围
包括:(1)城市;(2)县城;(3)建制镇;(4)工矿区;(5)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第2节 征税的房产范围
包括:(1)房地的概念、征税范围(涉:①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②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2)不属于房产的征税范围(涉:①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②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第2章 纳税人
包括:(1)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2)房产出租,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5)融资租赁房产的纳税问题;(6)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
第2编 计税依据
第1章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
包括:(1)适用情形(涉:①未出租的;②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③出典的;④融资租赁的);(2)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涉:①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
第2章 依据房产租金作为计税依据的(经营性租赁,且有租金的)
第3章 特定情形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1节 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包括:(1)房产出租的;(2)免征增值税的;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
第2节 投资联营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3编 税率
第4编 减免税
第1章 法定减免
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涉: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问题;(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涉: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涉: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涉:个人出租房产,不分用途,均征收房产税);
第2章 政策性减免
第1节 与土地使用税同步的减免项目
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2)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教育税收政策;(4)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6)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7)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8)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9)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10)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11)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14)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15)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16)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17)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18)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19)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21)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2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
第2节 房产税单独减免的项目
(1)房屋大修停用期间、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用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的减免税
(2)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3)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第3章 困难减免
第4章 征免税项目的共用;改备用途;减免税资料留存备查
第5编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包括:(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义务截止时间;(3)纳税期限;(4)纳税地点(涉:房产不一地的;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5)纳税申报资料;
第6编 附则
包括:(1)法律适用;(2)施行日期;(3)解释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