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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登记、设置账薄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税务登记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账簿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项)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附件第4项)
附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问题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五条)
3.账户报告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项)
4.税控装置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项)
(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七项)
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项)
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八项)
三、纳税人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认定偷税,要不要采集主观故意的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要求,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偷税不应被要求采集和固定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的证据,但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可否通过核定方式确定偷税金额并进行处理处罚?——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核定税额与认定偷税是不同的概念。“通过核定方式能否确定偷税金额”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实施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所列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指偷税数额占同一纳税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不包括免税部分)的比例。
(国税函[1999]710号第二条)
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税总发【2017】30号第一条第(二)项)
【典型案例:新疆A汽车贸易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A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汽车销售时,部分车辆以低于实收价款的金额填开A公司购买的发票,余款填开收据;销售收入计人“内账”,不申报纳税;部分车辆以正常价格填开A公司从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收入记人“外账”,并按期申报纳税,营造企业正常纳税的假象。通过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A公司除了逃避缴纳本企业的应缴税款,也导致购车人少缴纳车辆购置税。】
【典型案例:青岛D投资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从D公司的账簿凭证来看,其中完整体现了从H企业取得的收入信息及相关数据,没有隐匿情形。税务机关同时了解到,D公司少缴税款的原因主要是D公司占H企业的投资份额较低,不了解合伙企业的财务情况,也不清楚“穿透”收益的计算方式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认定D公司对来自H企业的收益未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不按偷税定性处理。】
[演员偷逃税处罚是否涉“共同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谁违法处罚谁]
【思考:账外经营,调查取证的收入,因成本费用不全,对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能否作为按偷税实施行政处罚?——参见:核定征收,是否能够定性偷税?——两种观点:
(1)一种认为,可定偷税,并实施处罚;
(2)另一种认为,虽有偷税行为,但具体数额不清,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思考:(1)个人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在性质和计税上有何不同?(2)税务部门何以认定为虚构业务?(3)策划、实施和帮助偷逃税,有哪些法律责任?——稽查案例:主播“雪梨”偷税逾3000万人民币将被重罚】
【典型案例:福建A化纤有限公司偷税案——2010年底,A公司代理报关员蔡某力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森提议,利用A公司持有的进口许可证,为非许可单位代理进口废塑料,从中牟利。双方商定由蔡某森提供印章,配合蔡某力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蔡某力在废塑料进口后将相关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交给A公司,用于抵扣A公司国内经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A公司支付蔡某力每吨25——50元不等的费用。蔡某力明知实际货主未取得进口废塑料许可,仍使用A公司进口许可证为其代理进口废塑料共计6800.56吨。本案共涉及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2份,税额合计490.68万元】
附注(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
1.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1)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一款)
(2)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款)
(3)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法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2.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
3.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国税发[1998]66号第三条)
附注(二):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注(二):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典型案例:四川HZ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偷税案——定性偷税需要取得纳税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HZ公司未将上述无法偿付的债务确认为收入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故对该行为不定性偷税,而是依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附注(三):超定额的纳税人,是否处罚问题
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国税函[2005]402号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3第十九条)
附注(四):关于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附注(五):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典型案例:唐山E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对本案工资薪金支出定性偷税需要证明具有不法目的——本案争议的1.45亿元工资性支出是E公司生产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成本。E公司与唐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本案所涉1.45亿元属于给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并无异议,且唐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E公司以劳务派遣费的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或者金额超出正常商业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新疆M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收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企业立案处理?——公安机关未对M公司做任何刑事立案决定,更没有以M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是对王某某个人涉嫌犯罪立案检查。因此,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执法对象不同,前者是王某某个人,后者是企业法人即M公司。另外,两个机关执法行为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也不同,税务机关针对的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行为,公安机关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综上,不存在巴州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典型案例:铁岭CX建材有限公司偷税案——包税条款,不影响偷税的认定——虽然货物购销协议关于纳税责任的约定“欠条上不含税款,如需方要开发票,由需方自己交税”, “包税条款”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依此免除CX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法定义务。CX公司对于本案涉及的9笔购销业务,负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但其未将相关收入记账核算,也未申报缴纳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典型案例:江苏K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构成偷税,在刑法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机关应作偷税的定性,作税务行政处理(但暂不作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进一步追究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在当事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可以资金回流等证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扣缴义务人采取违法手段不交或少交已扣、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是偷税?】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本案中,J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载明,股东会议决定给财务副总经理、股东陈某税后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规定,J公司给予股东陈某税后奖励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J公司股东会议决定给陈某税后奖励,但未申报缴纳已扣的个人所得税,可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六、不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七、妨碍追缴欠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八、骗税
(一)追缴税款、罚款和刑罚的问题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税收争议:该案例,是偷税,还是骗税?】
【税收争议:假自营、真代理,是否构成出口骗税?】
(二)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问题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附注1:停止退(免)税资格的时长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一目)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二目)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三目)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四目)
附注2:停办出口退税的起始日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五目)
九、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十、限期内不缴或少缴,经责令逾期仍未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十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思考:个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纳税人是否要加收滞纳金?——两类意见:
第一类,国税函[2004]1199号——不加收
第二类,网文参考:——分两段:(1)新个税法的汇缴政策出台前,不加收;(2)此后,应加收】
十二、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十三、非法印制票证
(一)非法印制发票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二)非法印制完税凭证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十四、拒不接受税务处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附注一:骗取留抵退税,如何处理、处罚?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七款)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三条)
【思考:依据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1)骗取留抵退税=骗税?(2)可否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定性、处罚?——需做法理性思考!】
(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税总稽查发〔2022〕42号第三条)
(二)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税总稽查发〔2022〕42号第五条)
【笔记:
1、行政政策界限:
(1)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约谈提醒,促共整改;
(2)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
2、刑事政策:
(1)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坚决从严惩治
(2)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依法从宽处罚】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公开曝光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
(1)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
(2)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
——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该案思考:(A)偷税、骗取留抵退税,双罚?(B)骗取留抵退税,以《征管法》哪一条规定处罚?
——西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该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该案思考:骗取留抵退税,以《征管法》哪一条规定处罚?
(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广东查处一中介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