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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5.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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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登记、设置账薄等(一)纳税人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1.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2.账簿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自2021年4月1日起,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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