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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契税法规及案例汇编》目录(实时更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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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征税对象

 

1章  纳税人及相关概念

包括:(1)土地房屋权属;(2)转移(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3)承受方应缴纳契税的特定情形(涉: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2章  不征收契税的几种情形

包括:(1)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2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1章  计税依据

包括:(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涉:出让、出售、买卖的投资(入股)、偿债等应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权属的赠与的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权属的交换的;(2)计税价格的核定;

 

2章  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包括: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税率的确定

 

 

3  减免税

 

1  国家级的免税

1节  法定的减免税

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涉: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4)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节  政策性减免税

1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步的减免税项目

包括:(1)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2)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3)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4)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5)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6)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2)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同步的减免税项目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住房相关的减免税

包括:(1)首次购买公房、集资建房、首次分房;(2)经济适用房;(3)个人购买住房(涉:家庭唯一住房;改善性住房);(4)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5)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6)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其他减免税

包括:(1)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2)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3)个体户、合伙企业与个人之间房地产的互转;(4)外国分行改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减免税

包括:(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3  改变用途的补缴

 

 

4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1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2章  纳税申报基本单位、纳税申报资料

包括: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不能取得不动产发票的特殊情形);

 

3章  退税申报

包括:(1)退税情形;(2)退税申报资料;

 

4章  纳税地点、征收机关、部门协作

 

 

5  附则

 

包括:(1)法律责任;(2)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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