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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 纳税人、征税对象
第1章 纳税人及相关概念
包括:(1)土地房屋权属;(2)转移(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3)承受方应缴纳契税的特定情形(涉: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第2章 不征收契税的几种情形
包括:(1)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第2编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1章 计税依据
包括:(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涉:出让、出售、买卖的;投资(入股)、偿债等应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权属的;赠与的;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权属的;交换的);(2)计税价格的核定;
第2章 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包括: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税率的确定
第3编 减免税
第1章 国家级的免税
第1节 法定的减免税
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涉: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4)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2节 政策性减免税
(1)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步的减免税项目
包括:(1)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2)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3)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4)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5)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6)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2)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同步的减免税项目
①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②住房相关的减免税
包括:(1)首次购买公房、集资建房、首次分房;(2)经济适用房;(3)个人购买住房(涉:家庭唯一住房;改善性住房);(4)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5)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6)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③其他减免税
包括:(1)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2)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3)个体户、合伙企业与个人之间房地产的互转;(4)外国分行改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
第2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减免税
包括:(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第3章 改变用途的补缴
第4编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第1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第2章 纳税申报基本单位、纳税申报资料
包括: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不能取得不动产发票的特殊情形);
第3章 退税申报
包括:(1)退税情形;(2)退税申报资料;
第4章 纳税地点、征收机关、部门协作
第5编 附则
包括:(1)法律责任;(2)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