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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于某某抢劫案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正是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 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一,准确把握不法侵害的范围。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本案中,燕某某、赵某与汪天佑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因此,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妥当认定因琐事引发的防卫行为。实践中,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但矛盾已经调解解决。此后,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准备质问纠纷一事,进而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综合全案可以发现,汪天佑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实施的还击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并无斗殴意图,故最终认定其还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通常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本案在诸多方面,对于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第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就本案而言,本案案发开始时和案发过程中盛春平并不知道成某某、郭某等人是传销组织人员,也不了解他们的意图。在整个过程中,盛春平始终不能明确认识到自己陷入的是传销窝点,甚至以为对方要摘自己的器官,其感受到人身安全面临不法侵害是有事实根据的。而且,盛春平进入传销窝点后即被控制,随着成某某、郭某等人行为的持续,盛春平的恐惧感不断增强。盛春平到桐庐是和郭某初次见面,且进入郭某自称的住处后,盛春平提出上厕所、给家里人打电话,均被制止,此时其已经感觉到了危险。之后一名陌生男子不断劝盛春平进入里面房间,而里面又出来一名陌生男子,盛春平感觉到危险升级,拒绝他们靠近。而后房间内又出来三名陌生男子逼近,对盛春平而言,不断升级的危险不仅客观而且紧迫。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阻吓不法侵害人无效后,精神紧张状态进一步增强。传销人员不断逼近,成某某上前夺刀。从当时情境看,盛春平面临客观存在且威胁、危害程度不断升级的不法侵害,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二,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本案中,传销组织得知盛春平来杭后,一边指令郭某前去接站诱进,一边准备实施以恐吓、体罚、殴打和长期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抖新人”措施威逼盛春平加入传销组织,系正在进行的有组织侵害行为。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阻吓传销人员放其离开,而传销组织人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侵害手段不断升级。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关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中,一群以“天津天狮”为名义的传销人员有组织地共同实施不法侵害。其中,成某某不仅参与围逼盛春平,而且当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时,还上前意图夺刀。此时,盛春平对其实施防卫,属于该种情境下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第四,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本案中,多名传销组织人员对盛春平实施人身控制,盛春平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其后,又有多名传销人员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并意图夺刀。此种情形下,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成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但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于出院一周后因心包填塞而死亡。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对比情况,特别是盛春平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成某某的死亡过程和原因,应当认为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第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第二,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有观点提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中,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四、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面对挑衅,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彭某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某。杨建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彭某某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建伟的攻击并未停止,杨建平继续追赶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综上,杨建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本案中,彭某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杨建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建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三,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彭某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建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从损害后果看,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杨建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 第四,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本案中,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杨建伟明知他人报案,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 ——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权利滥用。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要根据整体案情,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到依法准确认定。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案件的定性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本案中,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换言之,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金胜具有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对刘金胜致人轻伤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契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赵宇正当防卫案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第一,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赵宇闻声下楼查看,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出手相助,拉拽李某。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适用中,要妥当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第一,根据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限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与一般防卫不同,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实质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不法侵害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系暴力犯罪,才能实行特殊防卫;相关不法侵害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关不法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注意从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本案中,陈某某无故持菜刀凌晨上门砍伤陈月浮,属于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行凶”,对此陈月浮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第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是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确定,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本案中,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其挡开,菜刀掉到地上。此时,要求陈月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防卫人,是强人所难。因此,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实行防卫。 第三,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实践中,受“人死为大”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办案机关往往面临外部压力,存有心理顾虑,以致有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这是极端错误的。作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天职,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更是有失公正。对于确系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实践证明,只有依法判决,才能赢得好的效果;只要依法判决,就能赢得好的效果。本案就是例证,依法宣判陈月浮不负刑事责任后,获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肯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例5 罪犯黄谨依法收监案——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指导案例: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邱山喜贩卖、运输毒品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案例1 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案例2 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处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6.罪犯吴正减刑案]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案例3 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4 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4.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
7.罪犯魏玉庆假释案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八、刘某故意伤害案 ——探索推动设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1997年刑法第一百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根据当地市中院牵头,公安、民政等11部门联合出台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刘某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向由该11个部门组成的前科封存领导小组提交了相关材料,领导小组考察审批后同意向刘某颁发了《前科封存证明书》,并对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学校也保留他的学籍并对其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保证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因为这份证明书,刘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并心怀感恩,初中毕业后去天津打工,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各大媒体报道及转载后,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也引起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山东高院因势利导,在总结部分地市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开“前科封存”制度。该项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0 张沛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毒品多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上述症状而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沛生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市区超速行驶并闯红灯,说明吸毒已导致其驾驶能力异常。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张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连续撞击多辆汽车和三轮摩托车,造成2人重伤、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张沛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投案自首、又系累犯等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十、陈学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惩处——吸食毒品严重危害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一些毒品因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对吸毒人员的驾驶能力产生影响,使其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驶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此类案件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进入上海市区,遇检查而强行闯卡、连续违章,并撞击公共设施、刮蹭行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学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
[三、被告人白加碧失火案——本案系因野外焚烧树枝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西南地区的大巴山山区,由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一、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二、张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一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 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停车开门非小事 切莫大意悔终生】
[ 案例4 肖胜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前肖胜又多次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觉、被害幻想等症状。据肖胜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氯胺酮。由于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肖胜在交通肇事后,持刀对执行公务的交通民警和协警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2-0-133-1-2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指导案例: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对于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司法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检察人员要注重从鉴定主体的合规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及分析论证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化审查。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为确保抗诉效果,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强证据,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通过接续抗诉,持续监督,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典型案例: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大数据监督案例——两名严重超载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驾驶人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重大责任事故案——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相关部门屡禁不止。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宝俊等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惩处,对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1 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告人明知金银煤矿已被当地政府作出严禁开展生产的行政决定,且矿井口已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擅自组织生产,对事故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作为金银煤矿投资人,虽然已将煤矿承包给他人,但二人仍负有管理职责,且安排人员担任煤矿安全管理人和技术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3 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2-0-134-1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典型案例: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认定本罪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促进涉案企业认真整治风险隐患。】
【典型案例:潘某某危险作业案——本案中,潘某某未依法取得从事汽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采用改装车辆为他人汽车进行加油作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刑法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还应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才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效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三种类型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典型案例: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超过保质期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95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注水的方式达到非法获利目的,】
【典型案例: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未取得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不合格兽药】
[案例三: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2: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如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在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销售金额达24.9万元,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两罪比较,后罪处罚重于前罪,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情形“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此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还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需严格把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除涉案医用口罩防护功能不达标以外,还要结合涉案医用口罩的使用场所、人群等综合判断。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主要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通常可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销往非疫情高发地区供群众日常使用,则一般难以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实践中,对于涉案医用口罩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存在障碍或者争议,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也可以相关犯罪论处。具体到本案,涉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虽然防护功能不符合标准,但并非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也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不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3: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OB蛋白瘦身”“金粉世家纤体塑身丸”进行包装,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9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明知被告人应某某生产、销售的上述减肥胶囊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且服用后有不良反应,仍然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5000多元至40多万元不等。】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典型案例: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致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典型案例: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当地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上述农药给小麦喷洒后,出现长势不良或不出穗等情况,导致600余农户的1600余亩小麦减产86万余斤,经济损失达86万余元。——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传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案例: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
【典型案例: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被告人陆某某二审中虽又赔偿2万元,但拒不认罪,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本案因认定卢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证据不足,故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不枉不纵、严惩犯罪的司法态度。】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条】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的鱼种,构成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案判决,对于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珍贵动物的犯罪案件。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植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卓文违反国家法律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案——本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废物案件。2018年1月起,中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时有发生。本案犯罪地点位于西双版纳国边境区域,被告人采取更为隐蔽的家庭小作坊式站点,通过边境小道违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倒运、贩卖,增加了监管难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等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条】
[笔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有何区别?——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3.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把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落到了实处,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三个罪名的认定都体现了程序法治和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的,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该案的再审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产权的保护制度,关注良好的营商环境,关注企业的合法合规制度。同时为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要坚持谦抑原则,要慎重启动程序,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罪与非罪的把握边界上要更加严格,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基本的原则,树立了典范。]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条】
[ 案例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条】
【典型案例: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严惩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
【典型案例: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为了吸引风投资金投资入股,实现“借壳上市”等目的,组织公司员工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九某集团服务费收入2.64亿元、贸易收入57.47万元。2015年1月,九某集团在账面上虚增货币资金3亿余元,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郭某军等人利用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在九某集团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余元银行存款的假象。为及时归还借款,郭某军等人以上述理财产品、定期存单为担保物,为借款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随后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出借方。】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韬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欣然公司转入汇金公司的2930万元资金系借款,没有证据证实冯韬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欣然公司、汇金公司虽然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但案涉4笔贷款均有足额担保,至本案案发时,有3笔贷款尚未到期,另1笔贷款到期后,汇金公司又与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审对冯韬判决正确,但陈瑞忠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八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九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导案例: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正当履行职权或超越职权出具信用证或者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典型案例:冯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本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员工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S公司平台,平台员工在收受贿赂后违规为行贿人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帮助,使行贿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严重危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应积极引导侦查,调取上游资金流水等证据,准确锁定行贿资金来源,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一条】
[七、刘希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四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香油和蜂蜜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伪劣产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希强为谋取竞争优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侵犯了企业正常业务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企业产品质量诚信造成严重侵害,有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评价,必须依法严惩。]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二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陈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受贿案——对于国企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以合作经营涉粮业务为名实施的隐性腐败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实际经营行为,准确区分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参与人数较多、事实复杂的窝案、串案,综合审查各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动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全环节追赃挽损。】
【典型案例: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注重检察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粮食领域综合治理,守护国家粮食安全。】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三条】
【典型案例: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工程分包商签名、制作虚假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手段,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的名义,将汉某公司资金累计1.2亿元划入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内使用,其中有2360万元至案发未归还。】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四条】
【指导案例: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行为人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物资的,应当认定其具有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故意。通过网络积极宣传、主动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伪造货币的关键技术、物资,或者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应当认定其在共同伪造货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实际参与的伪造货币犯罪总额负责。对于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对伪造货币犯罪全链条依法追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五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六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再审改判无罪案——虽然蒋启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但同时提供了超额抵押担保并缴纳约定的保证金,且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三条】
【案例:“标会”高利是假 掏空钱袋是真——以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型案例: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预定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向老年人非法集资——通过发放“投资养老”传单、开展讲座、组织聚餐等方式,宣传其名下养老公寓等项目,推广所谓“投资高回报+优惠享受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即签订床位预定合同、缴纳预定金能够获得年化7%-12%的利息,后期入住可享受优惠价格,吸引中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缴纳预定金。】
[10. 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吴微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民间融资作为民营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在解决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困境的同时,也增加了民营企业经营和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审慎对待由于民间融资引发的经济纠纷,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干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本案通过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既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亦非不特定人员,其借款融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宣告无罪。当然,吴微微及微微爱珠宝公司的借款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人陆续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三、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达到6000多万元;受害人数多,涉及遂宁、南充、泸州多地数千人;该案吸收的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达4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非法集资的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一夜化为乌有,生活陷入困顿,引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对遂宁、南充、泸州等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依法对刘玉珊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惩,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投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条件和11种行为,列举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11种行为和8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普通大众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然而,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对本案的镜鉴,有助于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法治高压,和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五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八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条】
【典型案例: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王某、李某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资金也呈共有关系。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表明,王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李某互相配合完成内幕交易,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 案例四 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原则,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被告人周文伟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对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顾立安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并明确了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中,顾立安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证券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警示广大股民从中汲取教训,千万不要打探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案例六 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海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一条】
【指导案例: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投融资领域受贿犯罪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利益输送行为的性质,着重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投融资方式、融资需求的真实性、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风险、风险与所获收益是否相符等证据。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
【典型案例: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伙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的未公开信息实施趋同交易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案例七 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某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金融机构股票投资等未公开信息,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于、同期于或者稍晚于公司账户交易,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尚未施行。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老鼠仓”犯罪的精神。]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二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三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四条】
【典型案例: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案例二 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属于“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的典型案例。“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利用控制账户组,共同实施“恍骗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案例三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段琪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虽然存在经济纠纷,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例:虚假考勤骗工资?车间主任被判刑】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公路总公司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前期的机械设备均由崔宗超个人投资购买,公路总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固定资产(仓库用地除外)亦归崔宗超所有,公路总公司应将崔宗超投资的机械设备返还。经依法合理评估财物价值后,该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公路中心支付崔宗超机械设备损失346.42万元。——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寻求企业发展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进行经营,形成俗称的“红帽子企业”。该类企业投资主体多样、产权界定复杂,发生纠纷后有时被错误认定为公有性质,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指导案例: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对于为个人从事营利活动而违规使用单位公款,给公款安全造成风险,如果公款形式上归单位使用,但是实质上为个人使用的,可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五条】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七条】
【指导案例: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正当履行职权或超越职权出具信用证或者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九条】
【指导案例: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正当履行职权或超越职权出具信用证或者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一条;】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典型案例:万昊能等贩卖毒品、洗钱案——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三条;】
【案例:粮库主任指使行贿人 将贿赂款打入舅妈账户——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舅妈的银行卡接收行贿款后,又取现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投资,其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
[曾某洗钱案——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1.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打财断血,摧毁其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遗漏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从涉案财产是否为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是否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获取、是否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等方面综合判断。
3.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洗钱案件,要注意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交往细节、密切程度、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等证据,补强其了解、知悉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具体犯罪行为的证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知情,辩称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不影响对主观故意的认定。
4.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做好行刑衔接与配合。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发现重大嫌疑主动开展反洗钱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可以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可以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固定洗钱犯罪主要证据。]
[雷某、李某洗钱案——准确认定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行刑双罚共促洗钱犯罪惩治和预防——1.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可以认定洗钱罪。
2.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
3.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准确追诉犯罪,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的,及时移送人民银行调查处理,促进行业治理。]
[陈某枝洗钱案——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要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
3.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4.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张某洗钱案——开展“一案双查”,自行侦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1.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特别是对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按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收集证据,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固定,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自行侦查,并将自行侦查的结果向公安机关通报,对侦查人员怠于侦查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2.检察机关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自行侦查的,应当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收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如资金转账、交易记录等。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3.有效运用自行侦查追缴违法所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以追踪资金为导向,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有利于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在依法查办陈某集资诈骗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自行侦查、立案监督、追诉张某洗钱罪,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清、查封涉案资产,追缴犯罪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严厉惩治家族化洗钱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1.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针对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要重点审查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资金来往情况,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对涉毒品洗钱犯罪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涉毒资产处理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并加强对适用财产刑的审判监督。
2.广义的洗钱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应当准确区分适用。第一,洗钱犯罪是故意犯罪,三罪都要求对上游犯罪有认识、知悉。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规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来自于特定的上游犯罪,两个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改变资金、财物的性质。第三,适用具体罪名时要能够全面准确地概括评价洗钱行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3.穿透隐匿表象,准确识别利用现金和“投资”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本质。毒品犯罪现金交易频繁,下游洗钱犯罪也大量使用现金,留痕少、隐匿性强。将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册、公司运营、投资房地产等使资金直接“合法化”,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办案当中要通过审查与涉案现金持有、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清毒资毒赃的来源和去向,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
[赵某洗钱案——退回补充侦查追加认定遗漏犯罪事实,综合其他证据“零口供”定罪——1.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同步审查贪污贿赂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虽然没有参与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但是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以投资、理财、购买贵重物品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2.重证据,不依赖口供。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可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职业、合法收入了解情况,双方交往、共同工作、生活情况,双方资金、财产往来情况,接收资金、财产后转移、投资情况,以及接受、转移的资产与其职业、收入是否相符等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的了解、知悉状态。
3.检察机关审查洗钱犯罪案件,要对上游犯罪中相关的涉案财物全面审查,不能局限于移送的犯罪事实。发现遗漏犯罪事实、遗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工作引导,在严厉查办上游犯罪的同时,重视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等洗钱犯罪的查办,并通过查办洗钱犯罪,追缴犯罪所得,有效遏制上游犯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四条;】
【指导案例: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形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向私募基金投资者隐瞒未将募集资金用于约定项目的事实,虚构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应当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虽然将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但投资随意,明知经营活动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仍然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吸收资金,还本付息主要通过募新还旧实现,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中,应当根据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应当围绕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收益分配规则、投资人信息、资金实际去向等重点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针对性开展指控证明工作。】
【典型案例: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朱某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合规的“地宫穴位”项目、夸大的汽车租赁债权项目等包装成“金凤8号”“苏玺财富”等12种理财产品。被告人吴某明等人组成销售团队,以散发传单、举办酒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上述虚构的理财产品,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计划、债权计划合同等形式,以高收益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理财产品,共向43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8.74亿元】
【典型案例:曹某铭集资诈骗案——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未经依法批准,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8%—36%的高额回报。为了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爱晚系”公司集资团队成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养老群体参加公司活动,向老年人宣讲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龄板块,夸大宣传养老产业前景、规模;使用极少数集资款设立根本不具备养老条件的养老社区、打造居家服务项目等,组织老年人参观、试住;邀请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等等。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爱晚系”公司通过与其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资款。】
【典型案例:许某燕集资诈骗案——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集资诈骗】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六条;】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九条;】
【典型案例: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王成军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孟丙祥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
【典型案例: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税款追缴或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
[案例1: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之 “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直接追究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应当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三条;】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五条;】
[4. 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 ——依法坚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力度,增强了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案对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争议:该案例,是偷税,还是骗税?】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
【2023年税务司法案例: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魏某、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2)皖刑终204号〕——被告人的变票行为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只是利用其普通发票功能,故而被告人的变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构成虚开发票罪,其结果是构成逃税罪的共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应定性为逃税罪。】
[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判例:税警联合查处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案件 法院对涉案人员依法予以判决]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二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49.许振纬等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
[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洪某设等五十八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根据涉案团伙内部的管理方式、销售模式等情况,综合评价、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案例:销售假冒桶装水,判刑!(以案说法)】
[ 47. 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启华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
[48.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
[50、孔丹丹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4: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
[ 四、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指导案例: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应根据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
【指导案例: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办案中应完善涉商业秘密证据的取证、鉴定、审查、质证方法,避免知识产权遭受“二次侵害”。】
【典型案例:王某中等七人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准确界定地图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地图准确性和市场秩序。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有效运用数字检察,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产业链,追加认定犯罪数额,追诉非法印制、批发销售等环节漏犯。】
【典型案例:长兴伟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时,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对于由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软件作品,公司员工不因在软件开发和后续更新中承担沟通协调、提出建议等工作职责而享有著作权。以软件的烧录载体数量为突破口,精准认定销售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尽力追赃挽损,护航企业经营发展。】
【典型案例:“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阐述了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当下,借助网络的空间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行为分配或设施的远程控制等方式实施犯罪,隐蔽性加大,给查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本案就属于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本罪行为之一,这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了强调,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乐高”侵犯著作权罪案—— 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本案是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主犯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对八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
[ 46. 马振予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 50.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书〕]
[ 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案例:“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本罪行为之一,这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了强调,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对于被侵犯的技术信息系整体技术方案的核心技术,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的,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
【典型案例: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侵权人将技术信息用于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可以参考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综合确定其商业价值。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促成侵权人返还专利及相关利益。】
【案例: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王某某成立的B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公司生产的产品多是A公司的同种设备,图纸都是用王某某提供的A公司图纸,王某某成立B公司即是为了利用A公司的技术生产同类产品,B公司成立后以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主要活动,因此应认定为王某某个人犯罪。】
[49. 姜建辉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刑事裁定书〕]
[50.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
[ 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六条;】
【案例: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罪名,罪状表述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其打击的是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涉案App被下架后,原有用户并非不能继续使用,李某某等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主要是减少了该App的受众渠道及新增用户量,降低了被害单位的市场地位及发展预期,被害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对被害单位造成信誉损害的同时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毁弃型”财产犯罪存在差异。同时,被害单位名下仅运营涉案App这一款互联网产品,其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具有高度统一性,因此对于涉案App的恶意诋毁行为将导致上述两种商誉同时受损,本案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更为适宜。】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
【典型案例: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涉及民生项目的串通投标犯罪,检察机关重点打击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商业贿赂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产业链条,铲除串通投标犯罪滋生土壤。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行为,在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能动履职,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诉源治理。】
【典型案例: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的复杂案件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制度机制夯实完善证据体系。要注重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其合规守法经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借力“外脑”,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赋能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典型案例: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办理涉案主体众多的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可以从法益侵害程度、企业经营状况、涉案人员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从严惩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对地位、作用较小的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被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应当注重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的协调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例: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合同诈骗行为的核查方法及处置建议】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
【案例:隐瞒抵押查封事实“一房七卖”骗取财物 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房人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民事欺诈主要是在买卖过程中,后来者愿意用更高的价格买房,卖房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欺骗行为将房屋进行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犯罪则是卖房人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使用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将他人的购房款占为己有。】
【案例:冒充公司同名同姓高管诈骗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十年——但在其被抓获后,黄某某仍满口谎言,称自己是一开始是想好好做生意,租赁钢管和扣件只是用于工程。但调取监控发现,黄某某第一次租赁便将钢管和扣件运至湖州市销赃。面对铁证,黄某某在庭上才承认了自己进行诈骗的事实。】
【检例第158号: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王某某、吕某某等人未如实告知陈某某铝业公司的担保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王某某、吕某某返还陈某某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陈某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案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行为目的等方面的区别,逐一展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
[一、李某强合同诈骗案——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一条;】
【指导案例: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对于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与信用卡持卡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条件,但根据已查清的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仍然有遗漏犯罪重大嫌疑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自行侦查。应当结合相关类型犯罪的特点,对在案证据、需要补充的证据和可能的侦查方向进行分析研判,明确自行侦查的可行性和路径。检察机关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发现涉及上下游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犯罪线索的,应当通过履行立案监督等职责,依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犯罪事实。】
【案例:为牟利给出售机顶盒安装非法软件被判刑——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崔某等非法经营及陈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等)】
【典型案例: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严惩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
【案例: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F公司接受委托为G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先是采取整体收益法形成了总价为2.23亿余元的评估报告初稿。为满足G公司要求,王某某要求严某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随意调整评估报告中营业收益率,将单价自2.16万元提高至2.38万元,后又经王某某许可,通过加入丈量面积与证载面积差等方式,再次将单价提高到2.4万余元,最终形成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将房屋评估总价定为2.49亿余元。后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76万余元。】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四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详见:《公安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2.王某甲故意杀人案 ——家长公然持械闯入课堂杀害未成年小学生,应当依法严惩——本案系因家长不能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间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而持凶器闯入校园课堂,公然杀害弱小幼童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案例10 张伟故意杀人案 ——有长期吸毒史,杀死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医学研究表明,长期吸毒可能对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儿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伟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期吸毒。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案例1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医学是复杂的生命科学,诊疗方案是医生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对治疗效果要理性对待,不能仅因自认为治疗效果不佳就迁怒于医生甚至报复行凶。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员明军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 案例2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使命,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医疗效果并不总能满足患者和家属的期待。患者和家属首先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也要正确认识病情和治疗效果,不能简单因病情未好转便归咎于医院和医生。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2019年年底案发后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文斌在将其年迈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母亲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拒绝医院对其母进行检查和治疗,却认为其母病情未见好转与首诊医生的诊治有关,经预谋后在医院当众杀害首诊医生,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文斌判处死刑,体现了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2: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案例3 龚金洪故意杀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极其严重—— 合成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致幻等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驾车肇事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龚金洪长期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想等症状;龚金洪的妻子亦证实龚金洪近年来吸毒后有幻觉和暴力行为。案发当日,龚金洪两次吸食冰毒,与妻子发生争吵后竟持菜刀砍死熟睡中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四、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罪行极其严重——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故意杀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万寿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万寿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万寿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二:施美丽故意杀人案——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这是一起因早恋处理不当引起的严重刑事案件,也许本不该发生在两个花季少年的身上,但现实是残酷无情的。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继续谈恋爱,为了摆脱被害人,不计后果,残忍的将被害人杀死,害人害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这起案件中两个学生一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另一个则在一生最美好的时期锒铛入狱,失去自由。案件对两个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青春期是每个人由儿童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它是人一生中最美丽、最动人、最关键的一段经历。因为这个时期的孩子感到自己长大了、独立了、有思想了,但是对很多事情还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尤其是感情,所以在这个时期不要卷入爱情的漩涡。因此,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学生将更多的精力用到学习知识增长才智的道路上。——我们每个中学的校规也都是禁止早恋的。早恋是不应该的,但是真的发生早恋了,该怎么办。我们不能一味的堵,更应该在疏导上下功夫。由于现在的种种客观原因,家庭、学校、教师乃至社会,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多一些,对学生的心理需求关注相对较少,导致他们更倾向于从外界获得关爱的感觉,早恋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比如:适当增加一些社会或者户外活动,家庭、学校、教师三方加强联动,加强对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干预,及时引导才是治本之道。]
[七、马某故意杀人案——近年来,本来宁静的校园不再太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在校园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马某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选择了用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发生惨案,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尤其是在十六、七岁青春萌动的年纪,易怒、易冲动的特质,易将矛盾升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产生过激的行为。经调查分析,被告人马某性格内向,受挫后将困惑和痛苦积压于内心且长久无法释放,情绪爆发后实施了报复杀人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力,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实施犯罪的地点系有众多学生的学校操场等具体情节,并参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一周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了此事。后张某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故意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在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专业的心理健康辅导,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五、靳学勇故意杀人案——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聊天诱骗未成年少女并将其杀害的案件。被害人吴某某一家从宁夏南部山区移民到宁夏银川市,因为父母忙于生计,又没有文化,平时与吴某某沟通较少。吴某某因年纪小,自控能力差,迷恋上了QQ聊天,并通过QQ聊天认识了自称是“王钢”叔叔的被告人靳学勇,在QQ聊天中倾诉自己不想上学,想找工作,被靳学勇诱骗到大武口区找工作,最终被被告人残忍杀害。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等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本案被告人靳学勇通过QQ结识年仅12岁的吴某某,取得吴某某轻信后,即与吴某某相约见面,最后以给吴某某找工作为由,将吴某某诱骗至其居住的小区并将吴某某杀害。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的青少年,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一、俸红飞故意杀人案——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有的罪行极其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此类犯罪,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有力惩处犯罪分子,并通过案件审判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在本案中,被告人俸红飞仅因琐事竟持尖刀、铁锤分别将两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杀死,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俸红飞的罪行,依法核准其死刑,是完全正确的。]
[一、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被害人张某某本系男性,去泰国做了变性手术后,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性虐待游戏培训班及招募性虐游戏伙伴。被告人冯文东通过网络知道张某某招募性虐游戏伙伴后,即与张某某联系并自愿付款1 500元,让张某某对其实施性虐待。游戏过程中,冯文东因害怕自己被捆绑后,张某某会将其杀害,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遂持刀捅死张某某及与张某某共同租房的被害人李仲鹏。该案的审判,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网络的虚拟性介入到个人隐私生活的风险,希望广大网民对此要提高警惕,并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避免惹火烧身。]
[三、被告人王道红故意杀人案——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也存在着虚拟性等弊端。据悉,国内某些流行网络社交软件的注册用户已达数亿人,在线用户也以千万计。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交友,甚至将感情完全寄托在网络上结交的“情人”身上,被网络情人在网络上展示的“魅力”所迷惑,过于轻信他人。但是,当虚拟的网络与现实发生碰撞后,情人的真实面目最终暴露,很多人如梦初醒,悔不当初。本案被害人刘某系有夫之妇,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被告人王道红,并与之发展为情人关系。至案发前,刘某与被告人已交往一年有余,但刘某仍未能真正了解、认清被告人的真实性情和人品,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希望此案能引起公众的警觉,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网络交友要谨慎。]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交通事故中人车责任划分 不易苛求驾驶员提前预判——张某华主观上无法预料到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后竟然会有人侧卧在地,而相关人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这种行为,因此,从客观上看,张某华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关于侦查实验,法院审理表示,参与侦查实验的7名驾驶员,其身高、车速、驾驶习惯、驾驶心态以及转弯角度均不同,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前方三名实验人员站立的位置、避让时间亦不完全相同,造成此次侦查实验与案发时张某华的驾驶情况存在差异性。】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4-0-234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例第160号——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发突然,徐某某是否殴打董某某,证人证言与董某某的陈述并不一致,徐某某坚决否认殴打董某某,侦查机关未提取到监控视频,依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徐某某具有伤害董某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检例第161号——董某娟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检察官指出,刘某甲、刘某乙与董某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争执,进而发生撕扯、踢踹等行为,双方在冲突过程中没有使用凶器,能够保持一定的克制,均不具备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王某某路过案发现场后,用拳击打董某娟头面部,其击打力度、击打部位和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事先、事中有通谋。】
[ 1.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更容易成为受害对象。本案警示我们,一定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络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本案也提示学校、老师、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本案第三名被害人在上学途中被劫持,学校老师发现被害人未到校后及时通知家长,家长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及时解救了被害人,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避免了犯罪分子继续为非作恶,更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 案例7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五、哈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和保护的方针,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通过生动的真实案例告诉中学生什么是违法行为、哪些情况可能导致犯罪,以及怎样避免遭受不法侵害、加强自我保护。立足审判,深化维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九、许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因同学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学校中,同学间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未成年人在自控能力薄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许某某性格内向,不爱与家长、老师沟通,在受到同学言语挑衅后,一时冲动刺伤同学,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应当通过双方自行协商或者报告老师、告诉家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意伤害事件,学校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十二、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事发校园,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被害人系在校生。被告人受他人蛊惑,盲目讲朋友义气,持凶器在校园内伤害未成年学生,可酌情从重处罚。虽具有多项法定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处罚,在本案中亦使用匕首伤害他人,其性格冲动,做事欠考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小事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偏重,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管和教育的职责,其本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被告人杨某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测评得出的结论亦为:被告人杨某某心理年龄尚小,容易沉浸在自我世界中,自我约束能力弱,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故本案适用实刑更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十四、陈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连环校园暴力案例,由一个“轻”暴力导致了本案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行为,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同校同学,法律意识淡薄,又处于青春期年轻气盛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导致打架事件,进而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本案中,鉴于被害人对于犯罪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同时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第一时间报警,联系年级老师,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主观恶性较小,并非蓄意伤害,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陈某判处缓刑,给予其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并希望能够以此给予在校学生一个警示教育,让同学们懂得如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何相互尊重。]
[十五、卓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因同学纠纷而引发暴力侵害的典型案例。根据法庭审前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但性格内向,与同学缺乏交流。案发时,因课桌间距的琐事和与同班同学产生纠纷,被害人用言语对被告人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因害怕被殴打而携带水果刀上课,最终酿成严重后果。此类案件反映了,部分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行事冲动,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注意提高他们的沟通相处能力,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十六、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在校园内持械殴打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对闯入校园喝酒并滋事的校外人未能理智对待,及时报告老师或校保卫科,而是在与其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他人的心理,加上自身控制力弱,冲动,辨别是非能力又差,从而酿成悲剧的发生,既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也将自己送入监牢。在法庭帮教下,四被告人认识到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的严重后果,并表示要真诚悔改。为了给四被告人一次悔改的机会,不影响其继续升学和日后就业,法庭均判处缓刑。然而经此一事已严重影响到其学业的完成,最终四被告人均未考上高中,告别了多姿多彩的学生时代,人生轨迹也就此改变。因此,加大在校生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单单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此类的校园悲剧不要再发生。]
[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属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为泄愤逞强,刺伤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但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不仅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我国法律一方面不仅要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为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设置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是初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多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过重,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在综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决,符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定原则和刑事政策。]
[三、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性犯罪,四被告人又均是未成年人,在体现宽严相济和对未成年保护的刑事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该三人直接造成,三人系14至15岁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适当的;张某某虽也系未成年人,但其在校园内直接持刀伤害致被害人死亡,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是其造成,在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时,即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更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本案被害人是年仅15岁的在校学生,一个无辜的生命从此失去,被害人的父母失去独生子女,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改判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九、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随着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增加,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摆在当前教育战线上的一个重要课题。就如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时,虽然实施的是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属防卫过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案件的起因来看,双方仅仅只是为了一点生活中的小事发生纠纷,如果双方都具有良好的心态和较强的法律意识,通过学校老师或者管理人员及时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就不会导致后来的伤害案件发生,赵某某也不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虽然人民法院根据其具有正当防卫、自首以及谅解等情节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对一生都很大的影响,因而加强在校学生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十、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我院对被告人古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理由如下:——1、被告人古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案发后在其亲属的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情节。5、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戚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及学籍证证实,古某是安居某中学初三学生,是体艺班长,在校内校外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系留守儿童,家庭条件一般。安居一中申请,认为古某及部分同学出于维护正义,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正当自卫,因防卫过当致校外青年死亡。且古某平时在校内校外表现均好,请求对古某免除刑事处罚。安居教育局签章同意学校意见,并请求给予减轻处罚;二十位同学联名申请,认为出于维护正义,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正当自卫,因防卫过当致校外青年死亡。请求对古某免除刑事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各方面考虑是否对古某适用缓刑。既是对被告人古某的保护,也避免了在学校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广大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难免遇到类似的事件,但一味的意气用事,想要凭借暴力去制服、反抗违法行为,实不可取的。以暴制暴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只有在知晓、熟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以暴力的方式使自己亦陷入困境。我院从保护青少年成长角度出发,引导学生在运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方面,决定对被告人古某适用缓刑的处罚。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告人古某在成长过程中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明白了自身的错误,知晓了在法律世界里,没有人能以暴力的方式取胜。同时,也使他的同学,这一群国家的希望们知道只有运用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己,也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人,生而自由,但,过度的自由是为非自由,只有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是为真的“自由”。并且,相信通过我院在这件案子的处理,也给广大青少年、学校、社会引起敲响了警钟,对青少年,这群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必须要学校、社会经常、及时的对其进行普法工作,让他们了解法律,熟悉法律直至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从而避免这一惨剧再次发生。当然,对于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震慑和教育作用。]
[十一、冯某林故意伤害案——本案系在校学生不能理智冷静处理矛盾纠纷诱发,被告人冯某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冯某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注意了对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处罚,同时注意对其他参与者、在校学生的教育,在体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的同时,更加注重一般预防,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十三、在校学生焦某某、孙某某、乔某某、马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和行为引导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很大,尤其是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心理和行为习惯都处于养成时期,这个时候的教育和引导就是成长的关键。在本案中,中学生因为“QQ空间留言”产生矛盾进而殴打的行为是极期不成熟的,是幼稚和心理人格还不健全的表现。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期深刻。——其典型性在于:——1.学生心理不成熟,盲目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只图一时之快。2.行为不理智,不能恰当处理生活中的冲突。3.学校的教育不到位。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对人文教育和性格养成方面有缺失。4.学校监管不力。在校园里没有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5.家庭教育不到位。个人行为养成与家庭尤其是父母的引导关系重大,孩子的性格也反映了家庭的性格。]
[十四、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安静宁和的校园这块净土上,现在时有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是非不分,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沐川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龚某某、邹某某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疏漏了家庭监督,放任其脱离学校教育。二被告人辍学后,沉迷于网吧、电子游戏厅,受逞强好斗等不良思想影响,模仿暴力影视、游戏渲染的错误方式,不正确地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以致实施了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一。庭前帮教;在受理此案后,认真调查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原因,从中了解到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找准帮教的切入点,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认识所犯之罪的危害性,促其主动悔罪。并将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二、庭中帮教;在庭审中为其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承办法官善于抓住感化点,组织法庭教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引导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就案件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行为对其本人、家庭的影响发表意见,使二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三、判后帮教。充分利用“社区矫正”这项“标本兼治”的刑罚制裁措施,较少二被告人“交叉感染”、增强改造。并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禁止其限时进入营业性网吧及游戏厅,极大的利用法律感化、教育和挽救了未成年被告人。]
[十五、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十七、廖某故意伤害案——本案在审理中,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是认真开展庭前调查工作。在庭前送达诉讼文书时,向其法定代理人及邻居、学校老师、同学等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对症下药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二是将法庭教育纳入庭审。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增强其对法律的认知和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心理,为将来的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促使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动员未成年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青少年学生并非成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极易一时冲动而违法犯罪。像本案被告人廖某一样的众多青少年学生,他们的人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可塑性也还很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庭教育,切实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十八、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本案中,二被告人共谋伤害被害人彭俊燚,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曾某江是致彭俊燚重伤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樊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2.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是未成年人,且都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樊某家属向被害人彭俊燚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俊燚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曾某江年幼时父母离异,家庭疏于管教,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虽其监护人当庭承诺将对其进行管教,但因其系本案犯意提起者,且具体实施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宜缓刑。被告人樊某也在年幼时父母离异,家庭疏于管教,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受人邀约实施犯罪行为,鉴于其未对被害人实施实际伤害,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监护人也承诺对其严格管教,故对其适用缓刑。]
[二十二、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因在校学生之间矛盾引起,发生在学校教室内,暴力加害者和受害者均系学生,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案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作为加害者的王某某本身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遇与同学发生矛盾时,不是寻求老师的帮助,而是自己逞强斗狠,想到的是“先下手为强”,用暴力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本案。二是家长疏于教导,王某某的父母经常在外务工,其跟随外祖父一起生活,平日里缺乏来自父母的关心和教诲,造成其性格上的缺陷,遇事不冷静。三是学校监管不到位,安保不健全,在学生发生矛盾时没有及时加以解决,后矛盾进一步升级,继而发生打斗时,学校也没有及时加以制止。为此,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防止暴力犯罪发生,任重而道远:一是进一步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帮扶、救助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四是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加强在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学生们学法、懂法、守法。]
[二十四、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往往社会原因比较复杂。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了他的家庭状况、平时表现、性格,并且通过调解,让张某某亲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该案件对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家庭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引导、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方面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震慑和教育作用。]
[二、安某某故意伤害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恋爱、赌博、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大家、械斗、辱骂他人、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的书包、杂志和音像制品。——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人的肠胃功能,导致严重的导致营养不良,影响身体的生长发育。而且酒后容易冲动、易怒、粗暴、不能自控,有时一念之差就会走向罪恶的深渊,遗憾终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身边因为饮酒喝醉引起的刑事案件可谓数不胜数,更何况自控能力意志力更差、法律意识更薄弱的孩子们。要告诫青少年一定远离酒精。]
[三、郄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句玩笑引起伤害案件,因而导致一死一入狱。这样的结局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沉重的。——目前,学校打架的现象与日俱增,时常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导致被害人肢体伤残乃至丧失宝贵生命,施害者也逃脱不了锒铛入狱的悲惨结局。——学校作为未成年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必经之地。首先,要树立立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学校不仅是学知识、长技能的场所,更是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场所。其次,学校的法制教育须制度化、科学化。同时,学校要加强管理,对未成年人大量的余暇时间和充沛的剩余精力进行积极的引导,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另外,学校应结合未成年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心理辅导与治疗。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克服成长中的诸多情绪障碍。还要经常与家长沟通,通过举办家长会,了解未成年在家庭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家长的教育理论、教育方法的培训,使家长不断地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改进教育的方式,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老师是学生的第二家长,班主任老师尤其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防止酿成大祸。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学生正处于心理成长阶段,心理尚未成熟,老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培养学生宽于待人、乐观向上的心态,如果发现学生异常,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避免误入歧途,遗憾终生。——学生本人,要定期参加法制教育讲座,着力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通过外力作用,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规范。使自己从小明白什么行为允许做,什么行为不允许做,从而培养守法意识,并规范自己的言行。与同学相处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不要斤斤计较、自私狭隘,更不能因琐事就大打出手。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仅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过激的行为,就会像上文提到的秦龙那样,不仅会毁了自己一生,同时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同学间的一个恶作剧导致一人伤残成植物人数人判罪入狱,教训是深刻,代价是沉重。——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尤其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防止酿成大祸。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宽于待人、乐观向上的心态,如果发现学生异常,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避免误入歧途,遗憾终生。——学生本人,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自己的言行。与同学相处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不要斤斤计较、自私狭隘,更不能因琐事就大打出手,导致违法犯罪,锒铛入狱。]
[五、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案发时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学之间产生纠纷未能得到及时解决,事态进一步扩大导致的校园暴力事件。以上案件提醒学校方应该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管理。学校还应与公安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人员的管理,并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减小学生被校外人员侵犯的可能性。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规制。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及校园安全尚需通过制定完善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也可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社会各方的责任,建立健全在校学生人身保护的相关制度,同时,要健全校园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另外,对被侵害人不仅要从心理上而且从经济上给予救助,以防止被害人转化为新的犯罪人。]
[六、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案发时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学之间产生纠纷未能得到合理解决,事态进一步扩大导致的校园暴力事件。该案件提醒学校方应该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管理。学校还应与公安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人员的管理,并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减小学生被校外人员侵犯的可能性。从法律方面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规制。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以保护校园安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社会各方的责任,建立健全被害人的国家援助制度,不仅从心理上而且从经济给予救助,防止被害人转化为新的犯罪人。]
[九、周某某故意伤害案——针对本案是一起在校生之间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故此,案件庭审前,合议庭进行了仔细的案情梳理分析,并精心制定审理方案。庭前,合议庭特别联系了学校的教务主任和老师,邀请他们作为爱心感教员参与庭审,意图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较熟悉的人对他们进行较好的感化。庭审中,合议庭及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及被害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后,出庭的学校老师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忠告和劝导。最终,被告人不仅当庭认罪,悔不当初,而且诚心诚意的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了歉意。另一方面,学校教务主任和老师在听完庭审后,感触良多。他们表示,之前只是在校内对学生进行了日常管理和简单的法律教育,深度不够。参加这样一次庭审,使他们感到对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势在必行,而且要不断深入,今后在学校管理中务求多进行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活动。]
[十、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中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近些年,校园伤害案件数量逐步攀升,轻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重则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此类校内学生互殴的案件应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关注在校青年与他人发生矛盾动辄便纠集他人、拉帮结伙,这种表面上的哥们义气的心态在学校中应当成为教育中的一部分,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但在交友与处事过程中应当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无原则的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的武侠情结不值得提倡,和什么人一起,去做什么事,都应当充分的考虑后果。二是此类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同为未成年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当今社会获取信息渠道很多,已达18岁临界点的未成年人心理及辨别是非能力均已达到成年人水平,在社会广泛关注以及给予特殊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充分自尊、自爱、自重,凡事不要冲动而为,三思后行,以防一时的冲动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未来。本案针对此特殊性,在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量的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前途发展,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改变了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对三个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均从宽考虑,在已达到教育目的的基础上,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十一、燕某故意伤害案——本案系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理应冷静处理,而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犯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十二、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典型校园暴力案例。第一,本案反应了未成年人校园管理存在漏洞。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第二,本案反应出校园暴力犯罪具有反复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轻伤后,其母亲在王某某犯罪后表现出过度溺爱,四处借钱调解此事。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某再次犯罪。第三,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意识淡薄,通常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非积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本来是被欺负的受害者,但未能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解决问题,反而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暴力的手段实施报复行为,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导致恶性结果。]
[十四、贾某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例。学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青少年在校期间正是增长阅历,塑造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极易受到校外不良青少年及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对青少年的为人处世形成不良冲击,造成不良的后果。对此学校应结合家庭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从源头卡住犯罪的苗头,从而杜绝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本案中,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十五、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其中有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亦有家庭教育不到位的原因。本案中,刘某某组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荣某某和刘某鹏等人互相打架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荣某某致刘某鹏死亡,刘某某作为组织者应对伤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其家庭本应对刘某某加强教育,多关心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刘某某的家长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在孩子犯罪后报憾。]
[十六、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中被告人最初是受欺凌地位,因预感到王某等同学可能会对自已不利,便准备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处理关系,引起本案的发生。校园应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我们认为刑罚并不是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良策,学校应多组织同学们进行交流、协作的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增强团结友爱的意识。对学生日常生活引起重视、杜绝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校园,现在的校园存在一个学生人数多、老师人员少,管理可能达不到细致到位的情况。我们建议教职员要负起责任,对学生的学习、身心教育同步关心,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通过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我们也发现多数犯罪少年都是父母离异或是在外打工,不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家庭教育缺失,可能导致性格上的孤辟、内向,遇事不爱表达,爱钻牛角尖,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校园教育再好也不能替代家庭。有的孩子从小到大,在脑海中就没有贮存过关爱他人、与人为善的思想,写满他人生字典的,可能就是侵犯我的利益就不行,其心里不痛快就一定要发泄出来等不健康的心理。所以,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不要只爱自已的孩子,感到他受一点儿委屈也不行,别人家的孩子怎样都无所谓,这样无形之中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一种错误的导向,最终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被告人是高中学生,虽然我们法律对该类犯罪规定了案件封存制度,但对其考大学、就业是否存在影响也未可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更加关心该类案件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选择人生的机会。]
[十九、冉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本应将问题及时报告老师,但是却一时冲动拔刀刺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冉盼超的行为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令人惋惜。当悲剧发生后,我们社会不应一味地给予指责和对其施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只会增加孩子对社会的敌对心理,增加社会的负担,加重司法成本。对他们,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综合考虑,法院对冉盼超适用缓刑,以给与其一次该过自新的机会。]
[一、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本案是校园内学生之间进行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生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马某是高年级学生,作为学生会的干部对低年级的白某某班级进行检查时,发现白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进行管理时双方产生摩擦。当天双方约架,并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各自找人准备打架一事。在打架当日,正值学校放学时候,上百人员在校门口聚集,虽有老师发现异常后进行驱散,但双方又“转战”他处发生大规模殴斗,致多人受伤。因当时围观人员较多,造成交通堵塞,场面混乱,社会治安受到极大影响。虽然学生干部进行管理是一种正常的形式,但当管理过程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值得学校反思。同时也反映出学生们正值青春期,好“面子”,逆反心理较为严重,行事较为冲动。在校园内一旦碰到问题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易于寻求暴力对抗,且哥们义气较为严重,是非观念较差,盲从性强,亟需加强法制教育。]
[八、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中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相互约架而引起的严重校园暴力案件。被告人焦某与同学仅仅因琐事发生口角,就相约进行殴斗,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惨剧的发生对于当前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首先,青少年思想、心智不成熟导致激情犯罪频发。中学生正值青春期,好奇心、表现欲望强烈,做事不考虑后果,好逞一时之勇,容易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与同学发生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因冲动而发生的暴力犯罪屡见不鲜,激情犯罪已经成为威胁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青少年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淡漠,法律意识亟待提高。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虽然没有实际殴打对方,仅是为同案被告人拿取犯罪工具,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参与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斗殴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学生为了哥们儿义气站脚助威、误入歧途,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再次,学校法制教育及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以及行为操守的培养,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缺位,使社会不良思想、价值观乘虚而入,严重侵蚀了学生的心灵。建议学校加大法制教育投入,创新普法教育方法,深化校园预警机制,切实引导广大青少年成为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人才。此外,家庭教育缺失。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三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生活、学习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从源头上分析三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关护不够也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切实行动起来,形成广泛合力,为护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刘燕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燕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燕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燕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服判。——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燕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成长的正确方法,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大因素所在。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
[八、刘琴等故意伤害案——本案是一起残害无辜儿童的故意伤害案,惨案的发生是由无辜儿童的父亲倪某甲与被告人刘琴的婚外恋而引发。被告人刘琴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与其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在家带小孩的刘琴闲来无聊时便爱上网与人聊天,于是结识了有家室和一双儿女的倪某甲,二人很快产生婚外恋。其间,刘琴因无工作和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倪某甲便时常拿些钱款给刘琴,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常的关系。刘琴在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后,要求倪某甲离婚与其结婚,但遭到并不想与其生活的倪某甲拒绝,并在刘琴与彭某某发生争吵时,倪某甲当妻子的面殴打刘琴,刘琴便产生报复之念,她要报复彭某某,报复倪某甲的儿子,让倪某甲夫妇永远难受。于是,刘琴通过互联网雇到了凶手陈某某,用泼硫酸的方式烧伤时年8岁的倪某乙面容和身体,致其容貌被废,右眼摘除,面目全非,疼痛难忍,生不如死。——此案警示公众:一旦走进婚姻的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人和家庭负责,并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它的恶果不仅伤及自己,还可能伤及家人。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可谓“双刃之剑”,既有其利的一面,也有其弊的一面,要把握好自己,正确利用网络。]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王某乙强奸案 ——教唆、利用多名未成年人协助强奸众多未成年在校女学生的,应当依法严惩——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人数、次数特别多,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直至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 一、韦明辉强奸案——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3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网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生人防范意识不高,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只身与网友见面存在诸多人身安全风险。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网上邀约一名幼女见面后,与同案被告人对该幼女实施了多人轮奸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在遭受侵害后,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旅店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止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案例4 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交友诱骗、威胁少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幼女。被告人通过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使用者可以不具有真实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人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性知识、性侵害防卫教育,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案例六 被告人李轶强奸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诱骗无知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岁的幼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中,被告人李轶性侵14名幼女,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其中有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大多数学生被侵害后,并未意识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师反映,也未向家长诉说,凸显了我国目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被告人李轶多次自由出入校园甚至进入教室,将小学女生骗出实施奸淫,凸显了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本案多名被害人的家长明知李轶有性犯罪前科,却疏于防范,凸显了家长在对孩子监护看管上的疏忽;李轶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狱后仍居住在经常接触到幼女的社区,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亦给其再次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案再次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园;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三:黄泽学强奸案——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更是严重违反了社会人伦,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发生,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一个警示,应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发现犯罪后,要勇于揭露、制止犯罪,防止因一味沉默忍让而致不法分子得寸进尺,致使遭受更大伤害。同时,社会、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
[六、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本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父母离异,平日沉默寡言,自律性较差。被告人短时间内在他人校内外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对她人实施奸淫、抢夺、盗窃,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一、本案未成年人被告人在成长过程中,因传统家庭结构的破坏、父母关心教育的缺失,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孤僻冷漠。二、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让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盾让被告人沉溺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暴力、情色场面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心理扭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学生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学校在安全管理和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方面存在漏洞。让校外人员自由进出校园,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的可能性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合江法院为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结合案件的特点,在高频接待未成年学生参观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同时,进行送法进校园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向学生家长提出建议。多家媒体对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教育宣传效果。]
[一、王先华强奸案——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中突出的一类。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公众: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曾冰故意伤害案——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几乎就没有中断过。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成长的路上,一些父母为什么忍心一次次地下狠手,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因为很多人仍然认为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错误的管教观念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活困难、工作压力大、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或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也导致这种伦理惨剧频发。——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没有达到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严不受侵害。]
[四、霍霖祯强奸案——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案被告人霍霖祯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往往涉世不深的弱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女学生、女青年害怕聊天记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霍霖祯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虽然霍霖祯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后淫贼狂,看似甜蜜实险恶。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擦亮双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
[六、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建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六、被告人张盛贵强奸案————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盛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取得范某轻信后,即与范某相约见面,最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危险。]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
[ 2.被告人赵某某强奸被判死刑案——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做出如此令人发指之事。赵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判处并对赵某某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 3.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以威逼利诱等方式,利用未成年少女和幼女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之实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王某预谋犯罪时即选择在校学生作为奸淫对象,被害人案发时均系小学或初中在校学生,其行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主观动机极其卑劣。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对王某判处并执行死刑,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4-0-236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与痛心。审理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教乏力,其处在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思维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害人陈某某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明知林某某等人案发当日下午已到学校欲对其报复,当晚亦轻率应约外出,身处险境后亦不懂呼救、逃跑。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不仅应当保障孩子的物质需要,亦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案例。严某伙同他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对未成年被害人杨某进行强制猥亵,对杨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破坏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严某有坦白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情况,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严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威慑了社会上企图以身试法的不稳定分子,对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引导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4.邹某某猥亵儿童案 ——采取恶劣手段长期猥亵男童的,应当依法严惩——近年来,女童遭受奸淫、猥亵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长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长期猥亵两名年幼男童,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及审理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实施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原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猥亵“有其他恶劣情节”,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于法有据,罪刑相当,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列举猥亵“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的立法精神也完全契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二、张宝战猥亵儿童案——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张宝战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长期在学校教室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在学校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三、蒋成飞猥亵儿童案——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 四、李堉林猥亵儿童案——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童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
[四、蒋某猥亵儿童案 ——依法严惩通过网络实施的无身体接触的猥亵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被告人以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跟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类似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对被告人蒋某依法从重判刑,彰显了人民法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七、祁某猥亵儿童案 ——小学教师性侵儿童被重判——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从严惩处。被告人祁某虽已年过六十,但裁判法院考虑其被学校返聘、补课等情况,仍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依法对被告人祁某适用从业禁止。本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时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尽力医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 此类案件反映出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需要有关学校及部门引起重视。]
[ 案例1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案例5 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被告人乔某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脱光衣服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视频下脱去衣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告知父母,中断联系。]
[ 案例9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网络色情信息的高强度刺激可能使青少年沉溺其中,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审判时年仅20岁,在玩游戏时被当成女性,收到私聊和广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动作,了解了这种方法之后,由于正值青春期,也想尝试一下,于是编造传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为名,要求幼女与其裸聊,寻求刺激。本案被害人都是幼女,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力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希望成为童星因此被利用。在这个过程中,父母的监管是缺失的,孩子的网络行为没有受到干预和引导,对他们接受的网络信息缺乏甄选。本案警示:家长对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行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帮助子女识别色情、暴力、毒品信息,否则极有可能使孩子受到网络色情、暴力、毒品的侵害;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网络环境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促进其健康成长。]
[案例五 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本案是一起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家长和学校的忽视,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这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本案的发生提示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绑架、强奸犯罪的案件。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日渐普及,网络社交平台,特别是网络聊天工具,为人际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因其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肖克臣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事先租赁作案场所,通过微信搜索功能,选定尚未成年的女网友作为作案对象,借外出游玩之名骗出后绑架、强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五、被告人叶振强绑架案——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网络社交无处不在。社交软件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不存在对错好坏,关键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网络无法验证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验用户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点,隐瞒真实身份,将自己扮演成各种角色,在网络上物色、“钓取”可能会成为其犯罪对象的人,当取得对方信任后,就邀约见面,进一步实现其犯罪目的。从近些年因网络发生的案件中可见,诈骗、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甚至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亟需引起广大网民的注意和警觉。本案中,被告人叶振强以绑架为目的通过网络寻找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后,将赵某骗至租住处,对赵某实施绑架,最终将赵某残忍杀害。希望本案能唤醒广大热衷网络交友的网友们的警觉,要慎重网络交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七、被告人赵小明等非法拘禁案——本案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强制女青年参加传销活动致人死亡的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建立传销组织实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被害人江某某即利用网络找工作,不幸被传销分子盯上,被非法拘禁,终至逃生时不幸身亡,令人扼腕叹息。]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案例一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 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镇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敏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一: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案被告人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义,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
[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综合考虑,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二、马守庆拐卖儿童案——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孙同山拐卖儿童案——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互相介绍、互为依托、共享信息,使该团伙的拐卖“供需”网络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上升,导致买卖地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容易滋生新的犯罪。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不仅通过收买后贩卖的方式作案,在拐卖团伙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予以贩卖的现象。犯罪分子不仅从“人贩子”手中强抢婴儿,亦从亲生父母手中强抢,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邢小强拐卖儿童案——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小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邢小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邢小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对参与犯罪的居间介绍人,根据各自地位、作用、责任大小,分别判处轻重不等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五、王宁宁拐卖儿童案——本案是一起利用孕妇并通过互联网贩卖婴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拐卖妇女犯罪的决心。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被解救妇女妥善安置,并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提供司法协助和司法救助,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
[七、李侠拐卖儿童、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拐卖儿童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巨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客观上诱发、助长“人贩子”铤而走险实施拐卖犯罪,造成被拐儿童与家庭长期天各一方,社会危害同样不容忽视。本案中,被告人李侠偷盗幼儿出卖,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作为具有正常社会阅历、经验的成年人,被告人孙泽伟应当知道李侠携带的幼童可能系被拐卖,但未对双方关系进行任何核实即对幼童陈某某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人民法院对本案“买主”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八、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本案是一起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案例3:钟庆辉妨害公务案——近年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驱使,部分地区出现了少数违法建设者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现象,甚至出现撕毁查封封条、暴力抗拒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情况,这类行为既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又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侵害,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钟庆辉持水果刀追刺执法人员,是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暴力抗法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十一、陈奇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 宋某诬告陷害案(河南)——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要求司法案件的结果公正,也要求司法人员的形象符合中立、公正的客观标准。司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司法机关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恶意贬损法官形象就是诋毁司法公信。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作风不满,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信访投诉举报等多种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但决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指责司法人员贪腐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确凿证据,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轻易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出性质严重的指控,不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污蔑,也是对司法公信的恶意破坏,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肆意侵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本案中,宋某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导致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给司法人员工作造成巨大压力、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不仅是对法院干警的关心爱护,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必要举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范刚等强迫劳动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刚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本案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打工。]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4-0-246-1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搭建虚假APP帮助他人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案例:(1)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6)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7)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 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文辉顶格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 二、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杜天禹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陈文辉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杜天禹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韩某破坏军婚案——两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韩某与施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韩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韩某在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施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犯罪,且韩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劝阻,犯罪情节恶劣。】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对幼儿园虐童行为“零容忍”——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用针对多名幼儿进行扎刺,虽未造成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最高年限五年。 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 案例三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凡是上述主体对其所监护、看护的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彰显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案例四 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本案是一起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致重伤被判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思琦身为单亲母亲,独自抚养孩子,承受较大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其爱子之心可鉴,望女成才之愿迫切,但采取暴力手段教育孩子,并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远远超越正常家庭教育的界限,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仅不能使孩子健康成长,反而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实践中,监护人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未成年人不敢或无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有的即使被发现,因认为这是父母管教子女,属于家务事,一般也很少有人过问,以致此类案件有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长此以往,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持续发生并不断升级。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发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后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本案即是被害人的老师发现被害人身上多处伤痕后,学校报警,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得以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关爱,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和法律的强有力保障。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被害人伸出了援助之手,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二 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家庭监护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的目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其编造谎言,将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轻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应有的惩处。]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指导案例: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收集、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漏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人民检察院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反向审视,通过办理抗诉案件,发现和改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案例3:业某某抢劫案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
[ 九、李贵松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吸食毒品花费巨大,且戒断难度大、复吸比例较高。一旦沾染毒品,即如同踏上一条“不归路”,一些吸毒人员因此倾家荡产、家庭破裂,也有一些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未成年人杨某某系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认识李贵松后受到李的诱惑、哄骗开始吸毒,又在李的指使下参与抢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抵制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身边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沾染恶习。杨某某的经历充分说明毒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能够深刻认识本案例的警示作用,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十一、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其中,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案时均不满18周岁,均是农村家庭出生,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忽略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此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中除主犯潘某35岁外,其余11人作案时均为90后,9人系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14岁。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对其中2名只参与一次抢劫活动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对其余未成年被告人加大减轻处罚力度,均减轻判处三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最大限度地进行挽救,给其改过从新的机会。宣判后,法庭在现场对9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帮教,为被判缓刑的两名被告人建立档案,准备定期开展回访帮教活动。——此起案件除被告人多为未成年人外,受害人也有未成年人,希望社会各界能重视未成年人心理成长现状,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一是由法院主导,政法委牵头,整合司法机关、基层党委政府、社区村组、学校、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造成的主要原因进行宣讲,并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对未成年人成长情况进行摸底,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普遍关注。二是构建预防机制,发挥家庭的直观影响和教育作用,促成家长更多的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成长现状,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有可能引发犯罪的行为并督促其改正,将司法程序中的“预先矫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进行延伸,构建起挽救失足少年的社会网络。]
[八、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被害人蒲某一案——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少年性格乖戾、行为冲动,甚至动辄刀棍相见,血溅当场,让人触目惊心。这当中,勒索财物、聚众斗殴、随意伤人等是比较典型的几种校园暴力案件类型。——本案的审理中,合议庭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防止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的惩戒效果更好,该案的审理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十、楚某某抢劫罪一案——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其主要特点是:1、属于未成年的在校学生犯罪,包括所抢劫对象皆是在校学生;2、抢劫地点为学校、网吧,抢劫罪本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暴力犯罪,且故系严重的校园内暴力犯罪;3、本案中有三次犯罪事实,系多次抢劫行为;4、有一定团伙性,三人参与后两次犯罪事实。——根据本案的主要特点分析出典型意义:——1、本案是典型的校园内暴力案件,是典型的侵财施暴类犯罪,其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体是以威胁恐吓手持凶器等手段,而犯罪的地点是在学校周围甚至直接在校园内。所以对罪犯的惩处不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更重要的是在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正确的原则和措施,把他的教育挽救过来,避免其从新犯罪。——2、根据本案的案情特点可以看出抢劫行为达三次系多次犯罪,且最后两次犯罪是三人一起实施,有一定团伙性,他们所抢劫对象是大多是低年级学生,有高年级欺负低年级的意思在里面。虽然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是这个典型的校园犯罪中所蕴含的大环境是形式严峻的。校园内未成年容易拉帮结派、盲目随从、相互熏染的团伙性;校园内的犯罪行为侵财施暴占多数的单一性;校园内往往以大欺小、持强凌弱等欺负低年级现象较为突出。所以罪犯的惩处亦是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我安全、约束自身行为,对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方面也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震慑和教育作用。——3、对未成年楚某某的整个审理过程,法院注重细节,不公开开庭审理,在严肃而又不是宽松的庭审环境下,更加注重法庭教育,让他认识到自己错误,使其从新做人。]
[十八、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三被告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家长平日忙碌于自己的工作,对孩子疏于管教,认为孩子吃饱穿暖就好,而不注重孩子德智、法制方面的教育,现今社会环境的复杂和治安的恶化,各种光怪陆离的诱惑,使涉事不深,缺乏控制能力、身心不成熟的孩子们不能辨别是非,有时出于哥们义气或禁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办案法官我们应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心灵的抚慰,我们要注重深入了解失足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背景,引导其真诚悔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失足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刷用旧机主账户也是“偷”(以案说法)】
[案例:自助结账“薅羊毛” 贪“小便宜”铸大错]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冒用他人医保 可能构成诈骗】
【典型案例:赵寿喜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委托诉讼协议系附条件合同,条件未成就时该协议不生效。本案中,润鑫公司尚未足额支付48万元,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签订转让合同的条件,洗选厂并未实际转让给润鑫公司或阿木拉莫。赵寿喜对鑫国公司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兄弟,纠纷案件已经打到了‘市高院’,借你的钱再缓缓…”——朱某在被黄某误认为是“陆某”后,继续以“陆某”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并借款,该行为就是很典型的冒充被害人熟人进行诈骗。】
【案例: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欲觅一手货源 误加微信遭骗——江苏省确定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分别为六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本案林某诈骗金额为7130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假借中医专家诊疗之名诈骗医药费——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海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设艾灸馆,在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质的情况下,由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纪某波假冒中医专家坐诊为老年人看病。为精准诈骗,叶某亚等人以年龄、家庭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条件,对艾灸馆经营过程中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进行筛选,选择年龄大、家境殷实、曾有过大额消费记录、子女不在身边等特点的“病人”作为诈骗目标,并通过设计话术、反复电话联系、安排上门接送等,将老年人骗至诊所。然后,纪某波根据预先获悉的老年人信息进行虚假“问诊、把脉、开方”,叶某亚将普通中药材制作的“中成药”谎称是含有名贵药材的中成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能力确定价格,高价卖给老年人。】
【典型案例:夏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养老抚恤金”等诈骗老年人——冒充国家扶贫办、药监局、民政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给老年人打电话,了解其身体、家庭、收入情况,逐步取得其信任,再以帮助办理“养老抚恤金”“慢性病补贴”“扶贫款”等虚假名目,收取材料费、保证金、异地转让金等费用,骗取老年人钱财。至2019年7月案发,夏某等人共骗得41名老年人人民币共计498万余元】
【典型案例:许某桥、鲍某康等人诈骗案——销售虚假藏品诈骗老年人】
【典型案例:陈某某诈骗案——采用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实施保健食品诈骗——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销售平台。陈某某通过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公司销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癌症肿瘤、糖尿病等,以及购买产品享有国家补贴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风险,须服用该产品预防,从而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
【典型案例: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1:网上“荐股”陷阱多——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才能实施。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公开荐股,本身就属于非法经营。不仅如此,很多诈骗分子利用了投资者急于通过股市挣钱的心理在社交平台上散布信息,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2: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之“一、赵某利诈骗案”: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6 王某某诈骗案 ——诈骗援鄂医护人员财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在防疫最前线,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尤其是驰援湖北,投身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医务人员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王某某在明知徐某某系即将驰援湖北的医护人员,为减轻当地防护物资紧缺压力而自购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仍诈骗其钱财,性质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始终坚决依法打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各类涉医犯罪,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
[案例7 马某某诈骗案 ——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短短几天时间即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93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无法退赔,但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8:陈某某